论法人的概念(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同时,基于法人制度存在之首要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在法人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内容上应当毅然摒弃过去束缚我们的一些传统观念,例如对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作的过高限制[22]以及僵硬的法定资本制等。现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远高于其他国家,[23]过高的门槛使相对收入不高者很难采取有限责任限制自己的风险以便进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而非保障了经济自由,使人们倍感创业唯艰。在当前我国大批城市工人下岗,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举进城的局面下,降低门槛、鼓励人民自由创业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对策。近年来,北京等地相继对高学历人才创业规定了较低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优惠政策,但这种放宽决不应只是少数人的特权,鼓励创业的对象更应当是全体人民尤其是学历较低难以求职者。
注释:
[1]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4] 见该法第二条。
[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6] 参见孔祥俊著《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6页。
[7]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
[8] 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0年版,第120页。
[9] 姚辉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见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10] 参见《法人制度论》,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11] 杨建华著《商事法要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6页。
[12] 所谓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也就是法人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既所谓的有限责任。(参见《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页。)
[13]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第99页。
[14]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以自己名义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与法人企业不同之处仅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与学说均承认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15] 以有限公司为例:先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形成法人的独立财产;再经过公司设立程序,获得独立人格;以此二者为前提,其成员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或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这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与独立人格之结果而非其前提,而独立人格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16] 参见《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555页。
[17] 例如国王虽为国家之代表,但国王的变更并不能使国家的债权债务发生变更。
[18] 见《罗马法原论》,周桐著,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68页。
[19] 《美国法律史》[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3页。
[20] 因此,对于团体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难以区分的团体,如一般的民事合伙,其成员人格的丧失会导致团体的解散,所以不能赋予其独立人格,不认之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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