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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与管理

  有限责任企业是由其成员组成的。各成员的权益由有限责任企业中的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来代表。成员有权订立经营协议(operation agreement)来调整有限责任企业的内部事务、业务经营和成员间的关系。经营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并可以修改补充。经营协议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成员出资义务及违约补救办法;(2)管理机构和报酬;(3)成员盈亏分担办法;(4)权益的转让;(5)解散条款。

  大多数州有限责任企业立法关于管理的基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三个原则:第一,如果章程没有把管理权授与经理,则管理权就授与成员。如果成员放弃管理权,他们仍将通过选举经理来对其控制。第二,除非章程作相反规定,管理权力按出资比例授与成员。这与典型的合伙不同。在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同等的投票和管理权。最后,经理的职责来自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成员的职责。用这种方法,成员就能控制经理所拥有的权力。

  经理和成员一样负代理关系中的一般忠实义务(general fiduciary duties)。此外,有些州要求经理要善意行事,不能有严重过错。

  成员按出资额获得在有限责任企业中的收益。有限责任企业立法中没有关于股东权益发放、权益的种类、按注册资本或盈余资本分配股东权益等规定,资本结构完全由当事人在经营协议中确定。这种灵活性使有限责任企业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盈亏分担方法各州有差异,通常按持股比例向成员分红或在成员间平等分担。

  (三)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希望获得有限责任资格是企业所有者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动机。企业所有者的有限责任是由法律赋与的,这是每个有限责任企业法的特征。当企业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时,债权人只能指望用企业的财产而不是所有者个人的财产偿债。所有者对企业债务的责任限于其在企业中的投资。有限责任企业的有限责任与公司企业并无二致,这使它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区别。

  四、对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条件

  就征收联邦税来说,经济组织(business entity)主要被分为公司和合伙两类。依据经营协议的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可以被分为公司,也可以被分为合伙。公司的盈利要缴纳所得税,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也要被课税。而合伙企业的所得不课税,而是直接向合伙人课税,并且来自合伙企业的收益也不单独纳税。(注:但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从其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复纳税,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要按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但对外国个人分得的利润给予免税。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

  (一)企业条例(Association Regulation)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内税收守则》(Internal Revenue Code)的规定,把一个企业作为合伙需要确定它不是公司。因此,国内税收署颁布实施了确定一个企业是公司还是合伙的《企业条例》。该条例规定,如果一个非法人经营组织(unincorporated business entity)的公司特征多于非公司特征,就把它作为公司征税。它规定公司有四个特征与合伙有别:

  1.连续存在(continuity of life)。如果一个组织的成员死亡、丧失理智、退休、辞职或者被驱逐出境将引起该组织的解散,那么这个组织就缺少连续存在性。企业条例表明,企业解散是基于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当成员退出组织(dissociation)会改变该组织的地位时,解散就出现了。此外,如果依州法企业被认为已解散,那么即使成员同意继续经营也不表明企业继续存在。

  2.集中管理(centralized management)。企业条例规定,在企业的管理权不是授与全部成员,而需授与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情况下,便存在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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