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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最低资本限额和最小盈亏权益与对有限合伙作为合伙企业课税的要求是相似的。

  大多数有限责任企业力求避免具有连续存在性和权益的自由转让性。税收程序连同以前发布的税务规则,为希望被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有限责任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指南。

  五、企业形式的选择-为什么选择LLC?

  当选择企业形式的时候,大多数企业所有者认为最基本的因素有两个-有限责任和直流课税。除了个别例外,有限责任保证企业的投资者不会对企业的债务负超过其投资的责任。有限责任由州法律确定,依法律授予企业组织(business association)。

  直流课税,即作为合伙企业课税,允许投资者避免企业盈利的双重税收,同时直接扣除了企业的部分亏损。一个企业是否有资格享受直流课税待遇由国内税收法典和财政法规决定。

  (一)LLC与有限合伙企业相比的优越

  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修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或相关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有限责任。这种企业的不利之处是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企业中的任何管理或控制职能。有限合伙人必须至少与一个普通合伙人一起运作经营。这个普通合伙人管理全部企业事务,并承担无限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企业有两个有限合伙所没有的优点。第一,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有管理权(management capabilities),而有限合伙人则不享有。也就是说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不仅可以管理企业,而且享受有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利用一个公司作为一个普通合伙人来管理合伙企业,以达到其有限责任的目标,然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却又遇到了双重税收的不利,从而破坏了合伙企业所追求的直流课税特质。有限责任企业的责任有限和成员的管理权利,使它成为比合伙企业更受欢迎的替代物。

  (二)LLC与S公司相比的优越

  另一种提供有限责任和管理权利的企业形式是S公司(S corporation)。(注:S公司的名称来自国内税收法典S附章。据此附章S公司享有直流课税待遇。)S公司是依据州法设立的一种公司,但被当作合伙企业征收联邦税。然而S公司必须遵守一些限制性的要求,如股东不超过35人,只有一种股票及其他限制。

  有限责任企业是比S公司更加灵活的企业。它的成员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事更大、更赚钱、需要更多资本的企业。它对外国所有权也没有限制。有限责任企业也有更灵活的资本结构,因为它不限于一种股票(one class of stock),对于盈余积累也没有限制,并可以有分支机构(subsidiaries)。最后,S公司是一种选定的身份(elected status),一旦其违反国内税收署的规定将引起这种身份的撤销。而LLC身份并不是选定的,因此可以认为它的风险较小。

  六、两点结论

  以上从企业法和税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有限责任企业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结论:

  (一)我国企业立法应注意利用更加灵活多样的企业形式

  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颁布实施,《独资企业法》和《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但是,如果因为立法规划中明确列举了四种新的企业形式(相对于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这四种旧的企业形式而言),就认为只应有四种企业形式,那就有削足适履这嫌了。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要求企业形式多样化,这种客观需要会使经济生活中产生新的企业形式。企业形式的确定和选择是经济活动自主的一种表现。我们不能肯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定会出现有限责任企业这种企业形式,但是我们的法律意识应保持开放性的思维,允许除了已有的四种企业形式之外的其他企业形式出现,这样我们的立法才有可能表明和记载新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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