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义务之承担的原则

  在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董事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传统观念已被废除,判例法和制定法已确立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托义务或受任人义务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确立的。首先,为摆脱判例法确立的董事不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观念之束缚,英美法庭使用了“公司的利益”这一术语作为拓展董事责任的基础。法庭认为,“公司的利益”既包括了股东的利益,也包括了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债权人也应受董事的保护。[18]其次,确立了董事有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义务之原则。在Walker V.Wimborne[19]一案中,Mason J.认为,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负有持续不断地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义务,而不管公司是否破产。董事此种义务如果被违反,仅公司能够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债权人仅能要求公司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确立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托义务的原则。在Jeffree v. 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SeeuritiesCommission[20]一案中,澳大利亚法庭认为,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债权人,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均负有受信托义务。董事如果违反此种受信托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抑制某种不适行为或对某种不适行为承担责任。加拿大商事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对董事提起法定派生诉讼(statutory derivative action)。 [21]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对债权人义务之承担的原则,有两种立法例:其一为法国、丹麦和瑞士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根据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须尽勤勉义务,董事如果违反了此种义务,应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和债权人通常只能请示公司就董事故意或过失行为对自己负法律责任[22];其二为意大利、卢森堡和比利时公司法所规定的原则。根据这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尽勤勉义务的董事应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提起要求董事承担责任的诉讼可以由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来进行。[23]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该义务如被违反可以由债权人诉请法院对自己承担责任原则之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它打破了公司法固有的观念,重新确立了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因而,被学者誉为公司法上的一次革命。 [24]

  在我国,董事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仍是有争议的问题。董事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更无明文规定,已如前述。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所起的重要作用,为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我国公司法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成功经验,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根据该种原则,第一,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不仅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有关董事也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他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雇员,是为别人的利益还是代理别人进行活动,均是如此。[25]第二,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资财不当削弱、不当流失和不当处分的,不仅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诉讼,而且公司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和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任何导致公司资财的行为必然削弱债权实现的基础,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依据公司法上的“大多数规则”,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虽可由公司大多数股东以决议的方式予以免除,但是,如果因此危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赦免董事责任的决议。

  (三)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其它国家有关公司清算、破产时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使公司清算制度真正体现为债权人权益服务的宗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