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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在我国的第一起敌意收购事件“宝安收购延中”收购案中,延中公司在宝安公司发布公告后,即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为的可能,并聘请了应付敌意收购很有经验的施罗德集团香港宝源投资公司作反收购顾问,延中公司曾提出了各种反收购备选方案,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实施而已。[7]如果说“宝延风波”中,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胎死腹中,在1998年的天津大港收购上海爱使股份的收购案中,目标公司爱使股份的管理层则真正实施了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如修改公司章程条款,采用焦土战术,寻求白衣骑士以及降落伞计划等,其中一些反收购措施如焦土战术中的出售公司资产、对外实施担保行为的合法性不无疑问。[8]上述《公司法》中与反收购相关的几个条文显然不能适应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收购立法应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动给予足够的重视,尽早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当将把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目标公司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经营者,以保障目标公司股东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

    第二,鉴于我国目前投资者投资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现状,应当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信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第三,应当允许目标公司经营者在面临收购时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因为只要目标公司经营者对收购竞争者和原收购者保持中立,那么这种寻找“白衣骑士”的反收购行动并没有也不会剥夺目标公司股东就是否接受要约做出决定的权利和机会。相反,还可能为公司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

    第四,应当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与对股东的诚信义务毕竟不能等同。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规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收购中的权利义务及反收购措施。为了让目标公司的广大股东对公开收购有清楚的了解和判断, 我国《证券法》可明确规定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收购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包括:第一,知悉权。第二,建议权。第三,合理阻挠权。其义务包括:第一,通知义务。第二,评价及公告义务。第三,禁止阻挠义务。在反收购措施的规制方面,应采用英国模式,即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目标公司管理层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具体规定如下:第一,若目标公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利益,以维护公司长远利益为借口而采取反收购措施,从而损害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应宣布此次反收购行为违法。第二,允许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后寻找收购竞争者(白衣骑士)参加要约竞争,但目标公司经营者必须平等对待所有收购竞争者,以期股东获得最高的溢价。第三,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目标公司不得从事发行股份、增设、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可转换公司股份的证券等行为。

    三、收购方与小股东权利保护——外部保护机制

    (一)上市公司收购前收购方信息披露制度

    1、持股披露制度。即大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达此比例后持股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依法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从英、美、日等国立法来看,各国均对持股披露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履行披露义务的持股比例有所不同。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股东注意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正在变化,使股东重新估计持有股份的价值,以作出明智的选择。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d)规定,任何人在获得某一家公司股份证券超过5%的受益所有权后,必须在10日内填具表格,并将其送给证券发行者、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持股人的身份背景及住所、国籍以及持股的性质;(2)资金的来源及数量、购买股份所使用的其他对价方式;(3)获得控制权后对目标公司有关清算、合并或者对事业或结构加以重大变更之计划;(4)持股量及关联持股情况;(5)有关目标公司证券与任何达成的契约安排、谅解,如贷款或者期权安排等。而且规定任何持股的重大变化,包括在达到披露界限上的持股数量1%的增减,或收购股权的意图由纯粹投资转向对股权的控制等实质性变化,持股人必须立刻补充申报。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在获得一个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权益超过5%, 或降至5%以下,或者在其持股票超过5%情形下任何1%以上的增减,必须在5个营业日之内通知该公司,任何收到该类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通报。这个比例在1989年《公司法》中被改为3%,期限从5日改为3日。1980年《大量购买规则》规定,任何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15%或者已持股 15%之后进一步收购以增加持股比例,必须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点之前向目标公司和交易所披露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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