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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87]:第一,如果股东负担连带责任,收取债权的交易成本由个别富有的股东承担。债权人为了节约诉讼等交易成本,往往选择最富有的股东起诉。这些股东清偿债务以后,要自己承担成本向其他每一个股东主张相应份额的债权。如果股东负担比例责任,这种交易成本全部由债权人承担,他要向每一个股东主张权利而且很可能不得不采用诉讼的方式。第二,如果股东负担连带责任,个别股东破产的风险由其他股东分担。如果股东负担比例责任,这种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正是基于以上交易成本以及破产风险的考虑,产生了第三个差别:负担连带责任的股东要监督其他股东的财产状况,因为其他股东财产的减少则意味着自己负担和风险的增加;负担比例责任的股东则无须监督其他股东的财产,其他股东财产的多少与其无关。

    笔者以为比例责任要比连带责任更为可取:1)比例责任可以避免过高的监督其他股东的成本,可以为份额较少的股东不经营公司、不监督公司提供空间;2)无限连带责任往往会导致股份的集中,更不利于有限公司集资功能的发挥;3)比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会改变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地位[88].

    有限公司采纳无限责任之后,有限责任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便大为减少。由于投资者要承担其投资活动所造成的全部成本,因此在选择投资领域和做出投资决策时必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和可能带来的全部成本,股东会善待或者更加善待自己的公司,不至于处心积虑掏空公司坑害债权人,不至于迫切分配或者过多分配公司的盈余(甚至资产),不至于想尽办法制造“虚弱公司”,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当然,对有限公司责任制度的变革非同小可,无限(比例)责任的提议难免存在着许多让人顾虑之处。下面对此略作回应。

    无限责任会不会导致投资不足?首先,无限责任的影响并不象许多论者想象的那么大。因为无限责任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个人而言,并不如过马路、乘飞机的风险大,而且在个人破产制度之下,所有的责任都是有限的,个人只是以既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其次,当前的责任保险市场为无限责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借助于责任保险,股东很少个人实际承担责任[89].再次,投资者是否投资关键并不取决于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而在于所投资的项目能否带来超过成本的利益。只要有厚利可图,资本就会如饥似渴地投入。如果无利可图,不要说有限责任,即便政府再加以补贴也都未必奏效。在缺少其他投资机会的情况下,人们仍然愿意承受无限责任。比如,美国较晚采纳有限责任的州(如麻萨诸塞州和罗德岛),与邻近的较早采纳有限责任的州(如康乃狄克州和新罕布夏州)相比,在工业发展方面似乎并没有遭受重大不利。到19世纪50年代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已经采纳有限责任制度,但加利福尼亚州一直到1931年还对州内外公司实行无限比例责任,这也没有对其工商业的发展形成明显的阻碍[90].最后,资本从来不会静止下来,它要不断地运动才能生存下去。如果说一二百年前人们采纳有限责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资本极为短缺而需要大力鼓励投资的话,在当前全球资本已经积累到相当程度的情况下,要想让持有大量资本的人不投资,要比让他们上天堂还难。当然,任何一个采纳这种责任形式的国家都面临着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争夺中处于劣势的危险,但考虑到与本国有限公司打交道最多、受其产品瑕疵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威胁最大的还是本国居民,采纳无限责任无疑可以更为充分地保障本国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防范外资企业把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特别是那些污染当地环境的工业)转移到本国进行,对于本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不乏裨益。

    无限责任会不会妨碍对社会有利的冒险活动无法开展[91]?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无疑会有一些公司因为无力内在化其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全部收益(这些活动具有积极的外部性)而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某些对社会有益的事业,比如制药、高新技术的开发等,但这可以通过政策扶持、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形式来克服;在商业保险失灵的地方,可以提供政府保险;甚至可以对某些行业,比如核损害、航空器和船舶损害等给予特别责任限制[92].这要比笼统地赋予有限责任要有效率得多:第一,我们并不能确保每一个享受有限责任的公司都从事对于社会有益的活动。事实上,这样的公司并不多;第二,即便公司从事的某个活动对社会有益,也不能确保其因为有限责任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就一定大于其相应的社会成本,结果仍然可能造成投资风险无效率的外部化。第三,某些行业或者领域仅仅用有限责任来鼓励投资动机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政府扶持就不可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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