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7)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综上所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律格局,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必须进行变革。

    四、重构我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大致思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格局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则重新构建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必然。

    (一)重新构建我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原则结合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重新构建我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某一组织的人格是否与其成员(设立者)人格实现了分离作为确定该组织是否为法人的主要标准,一般情况下,成员(设立者)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不与法人的设立条件直接挂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人格独立,但成员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别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规范为法人,以及与公法人的设立者往往对公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实际相适应。二是对需要将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相结合的法人组织如商事公司、国有企业等,直接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关于我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法律规范设计在此,笔者试图尝试设计一个在我看来能反映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定大体如下:①1、法人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除法律明文规定成员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外,其它企业法人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其成员(出资人)应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清偿的破产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依照《合伙企业法》所设立的合伙企业,自其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各种债务时,各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5、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法人,国家以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机关法人以归其支配的资金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资金不足时,由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按管辖关系以归它们所有的财产对机关法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注释

    ①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载1986年4月17日《人民日报》第3版。

    ②关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

    ③江平等:《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④「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⑤前引⑦虞政平书,第60页。

    ⑥「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125页。

    ⑦董学立:《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⑧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⑨王利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⑩虽然笔者认为,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了法人成员(设立者)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性(参见任尔听等:《我国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之检讨》,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但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肯定法人的独立责任,就当然否定了法人成员的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使讨论的问题更具有意义,笔者在此采用通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