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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公司监督体制的改革(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监事任期的延长

    在大多数日本的公司中,代表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意见往往可以直接影响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这其中也包括监事会成员的选任议案。如果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保持一致,被监督的代表董事及其他董事就可以在任期直接操控、决定下一届监事会的人选。这种制约无形中可能会对监事将来的地位和身份带来影响,妨碍其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为此,日本1993年的商法修改,在保留董事任期为2年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事的任期由2年延长为3年。出于同样目的,2001年的商法修改又进一步延长了监事的任期。新商法第273条第1项规定:“监事的任期自其就任监事后4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 的定期股东会闭会时终止”。

    延长监事的任期,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监事摆脱代表董事及其他董事的制约,但是,监事的任期过长,削弱了通过人事任免制度制约各监事的作用,不利于充分调动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的积极性。另外,延长监事的任期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事受制于董事会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其他手段确保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照2002 年修改后的商特法,如果公司属于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的公司,则董事的任期为1年(参照商特法第21条之6)。将董事的任期与监事的任期设置如此大的差别,对完善公司治理究竟会带来多少积极影响?许多学者对此表示怀疑[4].

    (三)监事辞职时的意见陈述权

    日本新商法在强化监事职权方面所采取的第三个措施是增加了监事辞职时的意见陈述权。依照旧商法275条之3的规定,监事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就其本人或其他监事的选任或解任陈述意见,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选任或解任监事的公平性、公正性[5].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监事辞职的情况。在董事会权力不断扩大的现代公司中,监事即使公正、勤勉地履行了监督职权,也可能因得罪代表董事或公司其他权力者,最终迫于压力提出辞职。在这种情况下,从维护监事的利益,确保监事会独立地位的角度出发,同样应当赋予监事一个陈述辞职理由的机会。依照新商法第275条之3之2第1项的规定,辞去监事职务的人,可以出席此后召开的最初的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其辞职的本意及理由。另外,其他监事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就上述辞职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为确保辞职的监事有机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必须在召集股东大会时通知该监事。

    (四)监事人事变动的同意权及提案权

    依照日本商法第260条第2项的规定,监事的提名以及解任议案都属于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董事会或代表董事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虽然在讨论上述议案时,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但没有表决权使得监事的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仍掌握在董事会一方。另外,在股东大会上,监事虽然可以就监事的选任和解任陈述意见,但这仅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的判断,不能对最终结果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因此,2001年的商法修改法,针对商特法上的大公司[注:本文中所提到的大公司包含以下两类:一是指按照规定的资本总额超过5亿日元,或者最终的资产负债表中累计负债总额超过200亿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 (商特法第1条);二是指资本总额超过1亿日元的公司,如果在其章程中规定愿意接受会计监察人监察的股份有限公司(商特法第2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代表董事将监事的选任议案向股东大会提出前,必须要得到监事会的同意。另外,监事会还可以基于其作出的关于是否同意监事选任议案的决定,请求董事将监事选任事项列为股东大会的一项 议题,也可以直接请求将监事选任议案作为股东大会的议题。

    允许监事会在监事人选方面享有同意权及提案权,其目的一方面可以防止代表董事利用职权肆意地影响监事的人事任免,确保监事人选的妥当性,同时也是强化监事独立性的一项重要措施[6].但是,由于监事会自身并没有决定监事人事任免的权限,因此当董事会的决议被监事会否决后,董事会将可能面临着无法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选任议案的困境[7].日本著名商法学者江头宪治郎教授也曾指出,与其规定监事会在监事选任方面的同意权,还不如建立一种直接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选任议案的制度[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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