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4)长期购销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其标的物可不分,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如果标的物可分,对无暇疵的已履行部分,应维护其效力,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确定问题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 律效果。解除权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本文仅探讨法定解除权的主体。法定解除权的主题即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有守约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笔者认为违约方也存在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的例外情况。合同法第94条规定是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对该条第2至5项规定,公认是一方当事人(非违约方)是解除合同的主体不持异议。对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认为是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持不同看法。依造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的发生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而解除合同是依情况确定,是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如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后,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此时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因此,只存在解除合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都可成为该解除权的主体。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造其规定。”该条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的程序,笔者认为,该条款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当合同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即已获得了决定解除或继续力行合同的选择权,若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就会使合同进入一种特殊的悬空状态。同样异议方可以拥有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路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意味着可随时就合同解除效力提起诉讼或仲裁,若异议方不即使行使异议权,该条文没有规定解除权人享有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力,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情况均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具体情况为:
1、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30天),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2、对异议行使异议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如15天),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该条规定,异议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假使异议方怠于行使该权利,审理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将无从启动,应明确解除权人也可行使该向权力。
注 :
①《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610页。
②《违约责任论》 王利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550页-552页。
③《合同法条文释义》 唐德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23页-424页。
④〈民法债权》 王家福主编 第337页。
⑤《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胡鸿高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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