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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相对性原则(6)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三)《法案》在保护第三人权益实现的同时又注重维护承诺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就使得第三人的权益实现有了明确的保障,使其可放心地依赖于该合同行事。而为了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与第三人权利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法案》对合同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明确限制,这也是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尊重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案》在赋予第三人权利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承诺人的利益。因而,《法案》规定了承诺人在第三人起诉时较广泛地援引相关抗辩事由的权利,以此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与承诺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四)《法案》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与现行的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19]。

  《法案》明确规定,由其所创设的第三人权利并不会影响第三人其他可以得到或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详细列举了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例外情况(即根据法律关系本身性质或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规定的情形)。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有关免责及责任限制条款的援引问题,鉴于《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与相关规范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及国际公约的立法政策存在矛盾,为了避免新的法律规定与已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法案》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符合《法案》规定的约定,使得第三人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第三人就可依《法案》援引有关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如果第三人不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他仍可要求适用现行立法一般原则。这样就优先考虑了被商业界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五、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我国合同法

  我国法制秉承大陆法传统,继受了大陆法“债的相对性”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20] 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领域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无疑早已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和立法者的实践支持。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与我国的合同立法是相互衔接的。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期是严格恪守这一原则的,这在我国早期的合同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如《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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