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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将直接影响到已经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解除,指的是解除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没有成立或者成立后没有生效,都不能解除,所以一听到解除,那么前提是合同已经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当事人所欲追求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产生了约束力,不应该随便解除,但有些情况下,或者是一方违约或者是其他等等原因,导致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很难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再履行,因此,就需要解除合同,使双方当事人从这个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到新的合同关系当中。合同解除以后,原来的合同溯及既往的不存在或者终止,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法律为了慎重起见,对合同解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下面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情况来说明。

  (一)解除的分类: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

  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

  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预。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

  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的权利时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题就又规定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

  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可以,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六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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