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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履约抗辩(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分担。合同法第303 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条在这里也明确承运人的过错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全错全承担,部分错部分承担,只有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4.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分担。合同法第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法条首先肯定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合理损耗及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不承担责任,显然又是按照其主观过错归责和分担的。

  5.保管合同的责任分担。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保管不善”和“重大过失”的规定就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有过错,如果保管人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意外事件所致,保管人可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6.仓储合同的责任分担。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保管不善”的过错,反之就可不承担责任。

  7.委托合同的责任分担。合同法第406 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里明确规定受托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无偿的受托人即使一般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四、履约的抗辩权

  从上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在第四章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分别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出了当事人享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约。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互负义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联关系,即双方履行的义务之间价值相当,但并非一定等价。从法条可见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前均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简言之“一手交钱,才一手交货”。这一制度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有雏形,该法典第1612条规定“如买受人未支付价金,且出卖人并未同意延期支付时,出卖人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326条就明确规定“因双方契约而负担债务者, 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1)履行义务的同时性,即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约应履行义务的时间并无先后之分,履行顺序是同时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得先履行,另一方为后履行的,就不享有此种抗辩权。(2)双方义务的依赖性,即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联,一方的权利以另一方的义务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如果双方的义务均为各自独立的,就不享有此抗辩权。如甲与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虽然也有双务合同的性质,但双方的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依赖和牵联。(3)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性, 即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均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且是对价的。如果有一方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性质,就不具有此种抗辩权。(4 )行使权利的被动性和善意性,即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后才能行使,且主观上无过错,如果对方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了,就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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