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错误”的法律后果(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其一,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电子代理人的主人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在电子代理人的运行程序中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例如,电子代理人在对方提交了有关信息之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请对方确认,这就能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又如,电子代理人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回复对方,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确认,给对方提供更正错误信息的机会。如果电子代理人已经给对方提供了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对方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出错的对方,而不是电子代理人。
其二,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了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对方的告知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尤其应该考虑到对方与电子代理人的主人进行通讯联系的能力。
其三,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返还原物及恢复原状是处理发生错误的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因此,对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将因数据电文错误所得的对价返还,或者按照电子代理人主人的要求将所得对价销毁。在版权贸易等无形财产贸易中,为了使付出对价的一方保留控制权,对方在必要时将所得对价销毁的情况比较多见。例如,甲想购买乙网站开发的A软件,但错误地键入欲买乙网站的另一软件B.甲在纠正错误时,如果已经从乙网站下载了B软件,则只有将B软件的所有复制件销毁,乙网站才能保留对B软件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甲仅将B软件一份复制件返还乙网站,对保护乙网站的软件版权并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对方已经从交易中获得某种无法返还于电子代理人一方的利益,就不能再摆脱交易的约束了。例如,某网站与用户订立了访问信息的合同,允许签约用户访问其网站中的收费信息。用户在访问了有关信息之后,主张其签约的意思表示有错误,但是用户所获得的利益(看到有关信息)已经无法゛返还〞给网站了。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与用户之间的信息访问合同应当继续有效。对方无法返还所得的利益也可能是由于对价的价值发生了变化造成的。总之,无法返还的利益意味着无法摆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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