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即对方当事人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双方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权利人与对方当事人还应依照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其合同关系才能彻底解除。
四、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竞合。如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则对方的行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发生这两种权利的竞合。在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根据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原则,应允许权利人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种请求权(诉因)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进一步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行使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利其及时获得赔偿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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