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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摘  要」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争。“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因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而事实上得到实务界的肯定。同时,悬赏广告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承诺

  2004年2月23日,对全国人民来说是一个很难被遗忘的日子。因为正是在这一天,一向被誉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杀人案,而凶手也逐步锁定在其同室舍友马加爵身上。3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缉拿马加爵。一时间,关于悬赏20万缉拿马加爵的消息传遍长城内外,大河上下。

  公安部关于缉拿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除一般格式外,有一段内容非常引人注目,即“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日,海南省三亚市警方在一摩的司机的举报下,一举抓获马加爵,而摩的司机也因自己的举报行为获的公安部承诺的20万人民币的奖励。

  对“马加爵案”的发生,学界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心理学界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心理亚健康和人格缺陷所引起的突发性结果;社会学界则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提出:“马加爵案”的发生是社会上越来越严重的经济不平衡所导致的。笔者不揣浅陋也加入到这场讨论中,但笔者更想从法律的角度对“20万的悬赏广告” 的性质这一法学界久有争论的问题加以研究。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和分类

  “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1]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

  第一﹑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如“赏10万美金: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作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如:加强身体锻炼、购买精良的游泳设备等等。由此可见,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第二、对人性悬赏广告:广告人对某个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尽管这个人可能并不会被广告人所知悉,但他或他们却是确定的。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相对方是特定的或确定的,此时相对方有法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遗失物悬赏广告,如:“赏500元,有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捡到一黑色皮夹者,内有银行信用卡3张、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联系电话:~~”。为什么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呢?因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古老的原则,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受其约束。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依一般法理,此条款为“应为模式”,且属义务性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即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另一方面,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占有遗失物,占有遗失物的人只可能是某个个体或某几个人的共同体,因此能交还遗失物的失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其相对方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以相对方是否明确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划分为对人性和对世性悬赏广告,这是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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