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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1] 166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

    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与实益所有权(benefitial title),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5]

    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6]

    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Der Gedanke der Rechtsteilung)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Der Gedanke der Teilung der Eigentumszeit),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7]

   (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显然在这种分类标准下,我们无法将期待权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因为期待权有其自身的分类标准,即以民事权利的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也称为完整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因而已经发生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已经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在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的一种利益。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因而权利人取得了期待权。由此可见,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因此,很难说期待权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随着其所支付的价款的不断增加,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机会越来越大。从这个角度上看,买受人的期待权如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最终会与母体脱离并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而期待权也将最终转化为完全的所有权。当然,由于期待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独立性尚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保留买卖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因此,将期待权简单的归为物权或债权,对于揭示其性质并无任何实益。总体上说来,期待权是一种在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权利,根据其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无体财产权期待权等。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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