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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⒉有利于保护善意地信守合同的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往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有人利用我国经济合同法的空白,在自己一方并无对待给付能力时,使对方先为给付,然后利用对方的给付转手经营,牟取不当得利。有的甚至专“吃”定金使对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确立不安抗辩制度,就会使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时中止自己的履约义务,无须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就能采取补救措施和诉请法律保护,使无对待给付能力的一方失去非法牟利的机会。??

  ⒊不安抗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效益原则。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贯彻不安抗辩制度,就能使社会损失降低到较小程度,在后履行方出现不能履约的可能时,若不采取不安抗辩制度,先为给付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约履行,而所有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为对方的最终不履行行为而成为不必要,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相反,若采取不安抗辩制度,先为给付方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较低限度,这无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益的。??

  四、如何有效行使不安抗辩权

  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是一种分析和判断,是基于对现有事实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掌握确切证据后(这里的“确切”既有量的概念,也有质的概念,而不是凭主观想像、推理(高洪宾,违约责任与履约抗辩[J],民商法学,1999,(8):38.),认为对方已丧失了履行未来债务的能力,基于这种判断,而中止履行原合同中本已承诺先履行的债务,即暂时放弃承诺。由于《合同法》对第68条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在一般的法规法条中并不多见),因此当事人,仲裁庭、法庭在认定事实的质量、尺度等方面在实践中较难把握,而且往往被忽视。在以往的商业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比较理解,并且时有操作,但却不知或不懂运用不安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一方面,不安抗辩权可以有效保护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安抗辩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如前所述,不安抗辩的依据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所以在订立与履行合同时不仅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的现状进行了解,还要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的履约能力的变化,履约环境的变化作一个基本准确的预测,这样才能达到防范债权流失或实现的目的。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应注意到以下几点:⒈发现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必须注意收集证据,法律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不允许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应先履行之给付,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举出另一方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在仲裁或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以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一旦发生纠纷,证据是唯一的认定依据。⒉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而放弃履约承诺,并不是不履行,而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最终结果有三:恢复履行,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内容还应包括给对方解释,提供担保或解除履行危机状况的期限。⒊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再次要求先履约一方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应即时恢复履行。放松对以上几个方面的注意是非常有害的,因为这样必然导致一个结果: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这柄自卫的利剑就会割伤自己。??

  当然,诚信是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起点,也是良好商业交易环境的基本要素,不安抗辩权也只能仅仅看作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用以保护自己债权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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