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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及其变更(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以为,要探讨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其与受赠者签订的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应首先解决其是否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因为只有在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其是否有权撤销其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问题。那么,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或遗体器官呢?笔者认为,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这样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其与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所决定的。首先,由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有着共同的血缘,因而他们之间的物质及精神利益关系会更为密切,这就为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的遗体提供了动机上的保障。因为在遗体捐献遵循无偿原则的条件下,与死者的这种血缘关系使死者近亲属一般不会在损害死者利益的情况下去捐献死者的遗体。其次,由于死者近亲属一般都与死者有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经历,因而,他们往往更为了解死者,能够推知死者在遗体捐献问题上的真实态度,避免发生侵犯死者意愿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再次,传统上,人们在死亡时,往往会对其“身后事务”做出一些安排,这些安排一般都是死者委托其近亲属来全权进行的。这种传统的长期作用已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心理惯性,他们已习惯于将自己的“身后事务”交由其近亲属处理,因为他们相信其近亲属对其“身后事务”的安排不会发生有违其意愿的情况。而这些“身后事务”显然也包括对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进行处分或对这种处分的撤销。[1]可见,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实际上还包含了死者本人意思的成分在内,其对死者遗体的捐献权具有死者生前授权的意味。所以,从以上方面来分析,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那么,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即对于其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加以撤销呢?笔者认为,在死者本人未表示反对而于其死后其近亲属与有关医疗单位签订了遗体或遗体器官捐赠协议而该协议又尚未履行的情况下,[2]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撤销这一协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本人并没有明确不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捐献是通过其近亲属同意而推定其本人同意而进行的,其近亲属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行为被认为是得到了其本人的授权。同样道理,在撤销其遗体捐献协议的情况下,死者由于也没有不撤销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意思表示,因而,也应当推定其近亲属撤销捐赠的意思表示为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与捐赠者撤销其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情况下的结果一样,对于死者近亲属因撤销旨在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而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法律也不宜要求死者的近亲属予以赔偿,否则,就会打击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热情,使我国的器官移植更加受到供体器官来源不足的困扰。

  刘长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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