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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与自由裁量权(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顺着上述“人们”对本案的直觉,我们完全可以顺理成章地提出这样两个问题:海关要求解约背后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法官判案是必须刻板地依照所谓的“法律技术”[4],还是应更多地关注个案的差异?

  二、法官:冷冰冰的法律机器还是创造性的法律艺师

  如前所述,在上述案件未被“法律技术”格式化之前,一般人的立场都是偏向服装批发商场的154位摊主的,海关的作法明显有霸道和取巧之嫌。

  现在我们不妨再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本案。在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中,焦点是原告有无将商场转租的事实。原告称,…其与154位摊主之间是承包的关系,而非转租关系,并称摊主在经营活动中均以商场的名义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结算、统一营业时间和缴纳税费,而且海关对此也予以默认(持续子将近一年的时间)。被告则坚持原告实际上是来征得其同意而将商场擅自转租给了154位摊主,而且一直对此不了解。一审法院在还未阐述理由的情况下便径直得出了原告擅自转租商场的结论(这涉及到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本文在此不打算展开),二审法院则以上诉人(一审原告)与154位摊主之间名为承包实为租赁关系并且未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明知和认可上诉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铺面转租给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事实为由,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在原告与摊主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法律特征这个问题上,各方可谓是绞尽脑汁(包括新闻媒体和法学界人士[6])。但本文却觉得看待该案还有另一个不同的视角(或者说是斗胆的认识)。

  窃以为,“法律技术”固然是法官判案时所不能缺少的工具,但并不是万能(almighty)的“法宝”。本案中,这种局限显得尤为明显。首先就整个案件的事实效果来看,海关对154位个体工商户在其出租的场所内经营服装买卖的事实至少是不出乎意料的(从海关持续收了将近一年的租金可以断定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在租下整个商场后,无论是将其承包还是转租给154位个体工商户,对海关而言,在合同履行期内其利益状态是不受影响和变动的。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海关要求解除合同的动机。其次,在提及要求解除合同的缘由时,海关先是说急需办公用地,遭拒绝后,又说是原告擅自转租了场地,前后时间间隔不到一个月,这又不能不让人怀疑[7]后一个理由是其好不容易才拾到的“一棵救命稻草”(the last straw)-发现了原告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技术上有机可趁。如果上述推理至少还不是非常荒谬、还有那么一点近乎人情事理的话,那么我斗胆地说,一味纠缠于法律技术的运用(用法条来套“事实”)反而蒙蔽了常识性的判断。

  在常识性(经验性)的判断看来,海关要收回场地并非是因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实际上也不可能侵害其利益),而是因为现今要修建办公用地,如果另觅它处必然要花大得多的成本。起初海关想以协商的方式收回场地,遭拒绝后便想方设法找来了一个法律上的理由-擅自转租。试想一下,海关当初在觉得有利可图(多捞些外快)时把暂时闲置的场地租了出去,而在要急用时又想把场地收回,有这样的事理吗?[8]因此,当法官们在为到底是“承包”还是“转租”而苦苦研究法律条文时,其常识性的(建立在起码的伦理良知上的)而又往往是不违人情事理的感知便被蒙蔽了。在这里,人们看到仅仅是冷冰冰的[9]“法律机器”(只会刻板地用法律条文来将生活事实格式化),而非关注民生的“法律艺师”[10].

  也许会有人说,依法治国就得依法办事,既然是依法办事就不可能有那么多人情可讲。从法官不得徇私枉法来说这无疑是对的,但从关注民生的角度来看,这就有可能成为一些法官推卸责任而另一些人玩弄法律游戏的借口-“法律就是这样,我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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