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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

    注释:

    ① 对该观点王利明先生只研究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有否有牵连性问题;王泽鉴先生分析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义务之间的牵连性问题,同时,对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延长)或者让与请求权(变形)之间的牵连性问题也进行了讨论;王轶老师只探讨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观点分别参照: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J].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6-1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3-145. 王轶。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J].载dycourt.gov.cn>>专家论坛。

    参考文献:

    [1] 王轶。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J].载dycourt.gov.cn>>专家论坛。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0.崔建远。合同法(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0.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J].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 

    [3] 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249.转引自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5.

    [5] 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6. 

    [6] 同注[1]. 

    [7] 同注[5]166-168. 

    [8]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461.转引自崔建远。合同法(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5.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7. 

    [9]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1. 

    [10] 拙著。论缔约过失责任。北京大学2003年民商法硕士论文。

    [11] 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J].中外法学,1999,(6):13-27.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3-144. 

    [13]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0-161. 

    [14] 林诚二。论附随债务之不履行与契约之解除[J].载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册)[M].866-867.转引自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J].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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