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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结果困难的抉择——《抵债后的存单中奖(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第三种思路是依证券的法律属性来解决,无记名有奖存单是依合同产生,但存单已证券化,存单上所记载的本息付款请求权与中奖权都体现在存单上,属证券权利。而证券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单独存在,证券转让时也不能单独保留。谁持有证券,谁就拥有证券上的权利。

  评价起来,第一种思路是将证券权利与一般合同权利相混淆。证券的特有规则,与民法的关系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普通法。在证券法律关系中,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而第二种思路,则是陷入了一个误区:滥用原则。当一个问题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时,应适用该法律规则,而不能以自己理解的原则去否定具体的规则。这就如同一个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时,就不能再适用公平责任一样。第三种思路看起来难以反驳。

  一些人感到难以接受的是,虽然按证券移转规则,证券权利随证券转让而转让,但胡某的确未明示中奖权转让给张某。其实,也的确如此,但胡某未转让中奖权给张某,也未约定中奖后奖金归自己,他不过是抛弃了中奖权,而张某得到了它而已。这就难怪有人认为胡某是将中奖权赠与了张某。当然,认为胡某抛弃了中奖权只是推定。法律采取推定的结果,应当接近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从本案例的具体情况看,推定胡某放弃了中奖权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让胡某保留中奖权,感性的成份很大,而让张某取得中奖权,则是一种更为理性的判断。

  为了做好本次疑案讨论的总结,我们证求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鲠、韩世远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陈现杰博士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即从有奖存单的证券性质出发,奖金应归张某所有。当然,这并不表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就完全一致。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生活中来看,张某应该获得中奖权。而不少人之所以产生困惑,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一大原因。奖券随博彩活动而产生,以往人们对赌博、投机非常忌讳,但如今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一直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范,而各种奖券纠纷不时发生,情况相当复杂,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很大困难。就本次讨论的案例而言,法院判决张某获得中奖权,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5日(90)民监字第130号函中对一起奖券纠纷案进行答复时,有过具体意见,但那起案件与本案例还是有显著不同。该案是以20元奖券抵偿20元欠款,本案例则是以有奖存单抵债。由此看来,对奖券这一问题确有必要尽快立法了。

  谢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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