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浅议期待利益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于能够享有的,而因为另一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好处。

    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亟待统一审判思路的问题。笔者曾经审理一宗某公司与某糖厂承包合同案,某公司在承包期间清偿承包前糖厂遗留的债务11,186,846.46元,其目的是期待合同继续履行所能给其带来的利益,可是某糖厂以某公司未能依时交足各类承包款为由擅自解除合同并重新发包给他人经营,影响某公司对期待利益的取得。对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可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处理。另外,对期待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尊重交易习惯的原则确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某糖厂的违约行为造成某公司无法取得期待利益以及扭亏为盈,可由某糖厂承担某公司承包期间亏损额21,790,654.35元的1/3的责任,以此抵销某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某糖厂不再承担赔偿期待利益损失的责任;某公司自己承担2/3的责任,以此作为某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理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要处理好期待利益,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3、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营利能力、客观条件等。4、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受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对于几种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全部选择。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受害人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一是期待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获得赔偿额。在市场交易中,因为标的物价格总是不断变动的,如果价格上涨,就有可能诱惑违约方违约,将一物数卖,违约方以一物数卖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大于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但只能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利,可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以替代损害赔偿,但不能直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解决。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是基于守约方实际可得的利益而不是以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实际支出的为标准。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守约方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取的各种利益。如标的物价格不断下跌,或者守约方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已经超出了合同在如期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那么,在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基于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而不必按期待利益的标准请求赔偿。三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否则,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就会发生重复计算。但是,最终决定期待利益的赔偿额,还得结合其限定规则。

    此外,为了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来限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把握它的基本内涵:1、凡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形,均为事实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没有义务的违反,就不会有损害的发生,这一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种证明还不够,它还得证明这种损害是“可预见的”而不是“过分的远离”。2、预见或应当预见必须是在缔约时而不是违约时或裁判时,且不受此后之情事变化的影响,因为缔约时的情势是预见人凭以预见的唯一基础。3、预见是指违约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预见,仅违约人的预见具有决定意义。4、预见的范围,原则上仅包括预见的种类而不是损失的具体范围,不要求预见违约或损害发生的具体方式。5、可预见具有客观性。6、可预见的损失是可能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