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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上)(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承认代理人为隐名本人行事的可能性。 (注:有关德国代理法的著作, 参见: munchenerkommentar,ss 164,no.20; 有关法国代理法的著作, 参见:juris —classeur(civil),fasc.7—a,nos.69—74. )如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67条之规定,代理人可以为隐名本人行事。 但代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习惯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缺乏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习惯时),披露本人的身份。否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被视为以自己的名义而缔约,并亲自对其缔约的合同负责。

  (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agency for an undissclosedprincipal)

  这种代理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认为代理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此种代理经常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仅愿意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身份公开的本人(disclosed principal )和身份不公开的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按照英国代理法专家鲍斯泰德一书的观点,只要第三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意识到有一个本人的存在,而不认为自己是单独和代理人打交道,本人的身份就算是公开的。至于本人究竟是谁,本人的姓名是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能否查清本人的姓名,都无关紧要。因此,鲍斯泰德一书把身份公开的本人分为显名本人和隐名本人。(注: f. m. b. reynolds,bostead on agency,fifteenth edition,sweet  maxwell, london,1985,pss.)《美国代理法重述》一书则把身份公开的本人分为身份公开的本人(disclosed principal)和身份部分公开的本人(partially disclosed principal)。所谓身份部分公开的本人,指第三人知道与他进行交易的人是代理人,但不知道本人的身份。 (注: roscoe t.steffen: agency—partnership, 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7.p.191.)实际上,此处的身份部分公开的本人即是前述的隐名代理。

  国内有人把“disclosed principal”译成“显名本人”, 显然是误译。因为“disclosed principal”既可以是显名的, 也可以是隐名的。还有人把“undisclosed principal ”译成“隐名本人”, 把“agency for an undisclosed principal ”译成“隐名代理”也值得商榷。(注:张月姣:《国际经贸法律评析与运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62页。)因为“undisclosed principal ”所隐去的不仅包括本人的“姓名和名称”,而且包括本人的抽象身份。

  当然,在实践中要分清本人身份是否公开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即使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对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规则的运用也存在着前后不一致和不严谨的问题。在有些场合,第三人怀疑有、甚至明知本人的存在,但是因为第三人愿意和代理人做交易,因此英美法院还是适用有关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法律规则;对于有些隐名代理案件,英美法院也使用“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这一术语。例如,丹宁勋爵(lord denning mr )在“德黑兰欧洲有限公司诉贝尔顿公司”(teheran—europe co ltd v. s. t belton(tractors)ltd(1968)一案(注:(1968)2 all er 866. )中认为,隐名代理也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由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和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英美代理法专家也呼吁严格区分这两种代理形式,尤其是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注:f. m. b. reynolds,bostead on agency,fifteenth deition,sweet  maxwell,london,1985,p24;b.s.markesinis,r.j.c.munday:an outline of the law ofagency,london,butterworths,1986,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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