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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从分析上述已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来看,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承包合同的条款本身订得不合理、不规范、不详尽以及签订程序不合法而发生纠纷。但有些纠纷发生的原因并非合同条款的详尽与谨密能避免的。如上述提到的地方政府刮风搞所谓的大农业等情况,以此增加乡镇收入,与民争利,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在我省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农民集体上访。个别的还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但对不合理的流转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省、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的农业政策以及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农村工作,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改变急功近利的思想,改变一味追求所谓的“大农业”思想。农民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会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甚至动摇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尤其地方乡镇干部,决不能有与民争利的思想。笔者认为,发展规模化农业并不要以变相吞并农民的土地为代价,一些地方采取的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亦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些有益的尝试也适合我省的农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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