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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包含的八项基本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第六,确立了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第一个原则告诉我们,在信托关系里面必然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受托人来管理财产,和受益人得到利益,这之间是会有利益冲突的。我们现在的《信托法》里不允许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这个弊病很大。那么,这个弊病在我们的投资基金关系里面往往表现得比较多,如何克服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由于财产的支配权完全在受托人手中,这样就容易造成在这个利益冲突里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支配权为自己牟取利益,所以,这一部分怎么来解决,我觉得仍然是我们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里面很核心的问题。

  第七,受益人保护加强的原则。我们知道在信托关系里面是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往往在把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后,在法律关系中他的地位就不重要了,而核心的信托关系里面是受托人,因为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在他手中,受益人表面看起来能够获得全部的财产的利益,但是从信托关系来看,受益人是没有多大权利的,除了受益这个权利之外,他没有财产的支配权。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都特别重视如何保护受益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保护受益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给受益人以诉权的保护,所以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实在很重要。

  第八,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所以在我们的《投资基金法》中根据《信托法》的原则也要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而每一个人来具体运作基金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水平和素质。我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这部分基金的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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