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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虽然交易的最初就产生了信用问题,但只有当市场交易发展到契约化阶段,信用才得以“新生”,出现信用经济,信用与交易从内在统一扩展到外在统一,实现了实质化和形式化的相容,由此经历了一个从人伦信用到合同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发展过程。信用问题的不断发展演化,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而合同法则为此提供了最为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发达的信用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高涨的今日,我们要全面走向世界,在全球化进程中占有竞争优势,就必须建立符合世界通行的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否则,势必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由大量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更使我们有了切肤之痛。如何重建信用就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且已引起伦理学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对信用的基本特质、信用的发展阶段及其法律调整加以探讨。

  一、信用的若干规定性

  (一)“信用”一词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均被使用。在伦理学上,它是指诚实守信、践行诺言,是善的体现,是一种美好的德行。无论是东方传统的儒家思想,还是西方最重要的道德经典——《圣经》,都反复强调信用对一个人的重要性。①认为一个人如果失去了信用,就失去了换取他人信任的资本,无法进行交互性行为。

  在社会学意义上,信用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人类在自身历史发展历程中的一种心理选择,是对理性不足的补充。“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它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它处在全知和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去相信。”②

  经济学上广泛地使用信用一词。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卖方在出卖商品的同时,往往不能得到价金的即时清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出现了分离。这就需要买方向卖方提供一定的商业信用。也就是说买方允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付款或还款,而卖方认可该允诺。所以信用是以授信人(债权人)对受信人(债务人)的还款承诺和能力的信心为基础的。具体地说,经济学上的信用,主要是指以付款或还款承诺为内容而发生的授、受信活动。根据授、受信对象、性质和主体的不同,信用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多种信用方式。

  信用问题虽然首先发生在经济生活领域,但信用交易的引入导致了合同的产生。信用问题就进入了法的领域。法律固然可以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在合同法中或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能的。由于不能预知全部的可能性,故再完备的法律和合同都无法将交易过程全部量化为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法中模糊的和必须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地方很多。而即使预测到,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也是很困难的(甚至可能找不到描述某种状态的语言);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对什么是实际状态而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信息是对称的,可能也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即使能够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过高。尤其是在合同成立以后,人们可能更关心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而不是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所有这些只能靠合同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承诺。于是,信用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信用就其本质来说,是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信息偏造成的。在人类社会,天然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的弊端。而即使在严格的边界和小的场景中,具备了完备的信息,人的大脑也很难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找到最有效的途径,遑论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博弈过程、时间本身所具有的变化性,更使得人们无法预知未来的风险。但现实生活又不能因未来的无法预测而放弃。人们就只能选择信任来增强对未来的信心、强化对现实的把握。“信任增加了对不确定的宽容,从而增加了人们行动的勇气。”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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