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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信用市场的变化与监管法───金融危(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法律与监管机构与其手段都没有这么快的跟进。原因是明显的:一方面电子科技的发展非常快,还没有定型化。将来金融电子化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立法者现在很难预料。司法者也难以用传统的规范加以调整,法院多采取“中性”的态度,采用调解的方法来处理。另一方面金融与法律工作者也需要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进行研究,涉及金融的法律与政策要在新的环境下进行重新评价。只有在进行了研究工作之后,立法部门才能立法,监管机构才能加强监管。

  最后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机构“超大型化”对法律与监管机构提出挑战。所谓金融机构的 “超大型化”,是指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兼并或合并,本来就已经非常庞大的机构,经过合并成为“超大型化”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大到了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大几倍或几十倍的地步。这些“超级大型金融机构”产生于金融法制与监管较严的国家,为了避开严格的管制和获得高额利润,它们纷纷转向发展中国家的新兴金融市场,特别是亚洲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这些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十分健全,金融管理也不严格。这些国家刚刚开放本地资本市场,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缺乏经验,在法律与监管人员素质上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还有较多的困难。这样,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市场上,就出现“扭曲的”的“猫与老鼠”之间的关系,原来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倒转过来”,变成了“小花猫”与“巨型鼠”之间的关系。当老鼠的体积比猫大10倍或100倍的时候,“猫”就不能抓这样可怕的“大老鼠”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必然增加,金融危机必然爆发。新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与力量对比,促使我们必须对传统的法律与监管机构进行新的考虑:如何加强立法,如何加强管理?

  总之,现代国际金融交易的方法与模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但是,传统的法律与监管方式还没有变化。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新的金融市场中交易行为的监管往往无从下手或监管不利。亚洲一些国家在这场危机中,尽管它们已经有了金融法律,也有监管当局,但是这些传统的手段对于此次金融危机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预警功能和防范作用;对于此次危机的善后处理,也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调整能力。这些都是我国在从事金融法制建设中要汲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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