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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的政策分析 (下)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五、“个贷”中的客户知悉权

  个人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悉银行对其资信记录的内容,是否有权知悉银行对他信用的评价内容?如果个人无权知悉本人在银行的信用资料,谁来保证个人资信的内容与评价的准确性与正确性?

  目前,我国开展“个贷”的银行使用台帐记录方法,记录了个人消费贷款的情况。现在仍然处于手工操作阶段。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个贷的最长期限为20年,手工台帐记录大众“个贷”的信用资料,明显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原因有三:一是,“个贷”的每笔贷款规模小,笔数多,所以,银行对“个贷”外勤人员投入量较大,所以,银行管理成本较高。随着“个贷”的进一步发展,手工台帐的方法,一定跟不上今后的发展规模;二是,手工台帐方法不利于查询。大众“个贷”涉及的人数多,时间长,查询如果不是计算机操作,这种简单而重复性非常大的工作,就将耗费更多银行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三是手工与台帐方法不利于信息资料的传输。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个贷”的信息资料非常容易传输,形成系统对系统的连接。只有系统对系统的连接,个贷的信用信息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个贷”的信用信息一定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支持。

  在发展“个贷”信用信息的数据化、电子化同时,银行也遇到另一个政策选择,这就是:消费者个人是否有权知悉银行对其资信的记录与评价内容?如果个人无权知悉本人的在银行的信用资料,银行使用什么方式保证个人资信的内容的准确性与正确性?

  从个人的权利方面看,由于个贷的消费者信用资料是他提供给银行的,信息源是消费者个人,银行是信用信息的记录者与保存者,所以,消费者个人应该有权知悉银行记录他的信用信息的内容。这项权利的基础有二:其一,消费者的知悉权是对银行有关记录内容准确性和正确性的保障;其二,消费者是自己隐私的权利者,所以他有权知悉他人对其隐私的记录。

  为了保障银行的债权利益,降低银行个贷的风险,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银行不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银行就可能冒道德的风险,歧视消费者。

  六、“个贷”的担保法执行问题

  银行还将面对“个贷”的担保法问题。在银行推出“个贷”项目之时,银行深知“担保”执行时,除了司法因素外,还受行政环境的影响。在担保法方面而言,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个贷”的期限较长,最长可达20年。“个贷”中的三种形式都有担保。银行认为单位担保的风险最小,因为单位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管理范畴,行政体制对单位有行政的约束,单位又对职工有行政管理,这些因素可以协助银行收回贷款。

  银行业务人员普遍认为,单位的信用比个人信用要好,并且司法机关也容易执行。问题较多的是那些没有单位担保,或体制外的“个贷”抵押担保的处理。银行采取这样的政策选择本身就表明对担保法执行效果的忧虑,银行在“个贷”纠纷处理方面,主要依靠体制内的信用和单位担保为主的政策取向,说明了银行务实的风格(白猫黑猫理论),依据行政体制内管理手段,或依靠法律,谁更有把握解决问题,就依靠谁。

  第二,担保契约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时,担保的法律效力到何时为止?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主债务人到期后6个月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二是,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从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为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限;三是,保证契约约定的保证有效期超过《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期限时,保证契约是否有效,法律没有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存在分歧。有些地方法院承认保证合同有效;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这种约定无效。因此当这种约定的保证契约发生问题时,“个贷”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限产生的法律问题缺乏预见性和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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