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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资金信托计划法律问题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股市较为低迷之际,一些资金信托产品吸引了不少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其中,9月9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国投”)推出为期五年的北京商务中心(CBD)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北京CBD信托的推出受到不少投资者的追捧,首日销售额达到6100万元,其中个人投资者占了七成以上。在CBD信托热卖的同时凸现出了若干法律问题。

  一、投资主体是否适格

  一般来说,证券的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之分。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和销售行为,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在拥有世界上最合熟、最完善的证券市场的美国,其非公开发行制度也最为健全。美国法规定私募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强大的判断能力,可以获取足够所需信息,因此只要他们具备一定的身份就会被认定为适格的投资主体,本文也不拟详述。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财力、智力、投资判断力、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认购谈判能力都有差异,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在美国法中,发行人如以个人投资者为私募对象必须证明其为“有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者且已获取相关信息或拥有合理的获取途径”。

  何谓“成熟的投资者”?美国法院确立了下列考量因素:1、职业地位与投资经验;2、年龄智识和拥有的财富及收入;3、特定行为如是否向投资专家经常进行咨询;4、是否属于某一投资群体成员或经常参与这类团体的活动;5、是否对发行人会计报表经常进行查阅。如何认定“已获取相关信息”?美国证交会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根据法院判例,必须达到一个成熟的投资者足以运用其知识、技能作出投资判断的程度,就象“科学家必须有足够的标本进行研究实验一样”。如何认定“拥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一般从发行对象的谈判能力以及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两方面加以考察。如果发行对象拥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条件和资源,具有相当的金融事务方面的经验以及较长的投资经历,则可认定为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如果发行对象有机会接触到包含相关信息的公司文件与记录;或者发行人承诺开放上述文件记录,并保证就发行对象的疑问予以恰当答复,则也会被认为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具有特殊关系从而拥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j法律之以对个人投资者作出特别限定,是因为私募的发行人无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报注册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供注册登记,即无需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投资者而言其风险较高。固限定投资者的资格是为了保护个人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也体现了私募的特点。其目的之一即在于“招安”民间的私募基金。其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其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些规定显然是限制发行对象的范围,不鼓励普通投资者介入此业务。但是就本次CBD信托产品发行来看,70%以上的是中小投资者,50%以上的人购买额在5~10万元之间,最大的一笔个人投资也只有600万元。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普遍心态是“投资CBD肯定能赚钱”。在发行首日,很多人早上六点就来排队,生怕买不到。有些投资者从证券市场撤出资金来购买,有些投资者动用准备买房的钱。据调查,近80%的投资者认为风险不大或没有风险。k事实上,无论信托计划如何设计,其预期收益多么稳定,由于融资项目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资金信托产品总是存在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受托人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由于其私募性质,资金信托也难以受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有效监督,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应该高于股票或基金的风险l.就本次CBD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来说,它是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建设周期长,项目大,相应的风险也就更高些。这些高的风险,却不为众多投资者认识,投资者一旦拿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血本无归,肯定会发生纠纷。由于有些投资者的巨额投资是原本买房的钱或毕生积蓄,纠纷可能非常难以解决,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这些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实际上并不适合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因此,《暂行规定》应对投资者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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