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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市场和市场中的交易者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上一节里,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农民和面包店老板的故事,大家可以发现,在远期合同签约时,实际上并没有现金和资产易手,但是合同规定买方(卖方)有义务在合同期满时即使基础资产价格实际上低于(高于)约定价格时,仍须以约定价格买进(卖出)约定数量的基础资产。只要双方同意,合同约定的期满日和买卖基础资产的数量可以是任意的。1848年美国82名商人在芝加哥发起组建了为买卖双方提供互相直接见面的交易场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正式进行期货交易的专门市场。交易所成立之初也是采用远期合同交易方式。

  后来,一些并非是供或需方的商人看到转手远期农产品合同能够获利,便也进入交易所,依“贱买贵卖”的商业活动原则专门从事农产品远期合同的买卖,赚取差价。随着交易量的增加和交易品种的增多,合同转卖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问题日益暴露。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未能对商品质量和交货期限规定统一的标准,在交易者中常发生违约的情况。而且,在远期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推翻合同中约定的任何细则。因此,远期合同的流动性非常低。期货合约应运而生。

  1865年,CBOT推出了标准化期货合约,以取代原来的远期合同。这种合约在商品的质量、数量以及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因而期货合同本身也可以在市场上作为交易的对象。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买进或卖出标准化合约的活动,即是期货交易。同年,该交易所又实行了保证金制度,只需交纳较少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较大数额的交易。1981年12月19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始进行欧洲美元期货合约的交易。金融期货出现。1982年2月24日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开始首次交易价值线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其他的股票指数期货接踵而来。就象迎面吹来一股清新的空气,期货交易给金融衍生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希望。我们将在以下几讲中重点分析期货交易市场的特征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从期货交易诞生至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也一直在发展和演进。今天,一个完整的期市场大致由四部分组成,即国家管理期货的专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结算公司。大部分国家的期货模式都仿照美国。美国是目前期货交易最发达的国家,其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最完善和最典型的。(见下图)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全国期货业协会

  CFTC NFA

  期货交易所 结算所(公司)

  交易所会员 交易所会员(FCM)

  期货经纪公司 商品交易顾问 商品共同基金经理

  (FCM) (CTA) (CPO)

  期货交易者

  经纪公司 商品交易顾问 商品共同基金经理 中介经纪商

  在我国,国务院于1993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最终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地位。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对期货业协会问题做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期货业协会。目前,该协会正在筹备中。我国期货市场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交易者四个有机部分。下面我们看一下期货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者。

  二、“好人”和“恶人”-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者

  期货市场的交易者主要有两类: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通常人们同情前者而厌恶后者,认为期货市场出现的风波和损失由大恶人“投机者”引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只不过这两类交易者的入市目的不同。套期保值者想要转移价格风险,而投机者愿意承担价格风险,并希望能在未来的价格的波动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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