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禁付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禁付令与冻结令的区别
禁付令是暂中止银行在某一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责任,中国的银行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必须执行法院的禁付令;而冻结令的目的是冻结某一帐户的专项资金,其达不到禁止银行对外付款的某一帐户的专项款项,但银行的资金没有被冻结,银行还可能用银行的自有资金对外履行付款义务。执法部门必须明确禁付令与冻结令的冻结令的基本原则,早在1989年就作了一些基本规定:一是没有确凿的诈骗证据,法院不应干涉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二是确凿的诈骗证据,法院也不要轻易地干涉银行在远期信用证下的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因为这样损害的可能是国外的正当持票人,持票人肯定会在国外起诉我国开证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且在海外有众多分支机构,一旦败诉,不但该付的款项还得付,而且银行的信誉也受到影响。此外,最高法院还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冻结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但不能划转保证金,而且一旦银行提供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证明,提出了解冻申请,签发冻结令的部门就要解除冻结令。
总之,法院在依据“欺诈例外”原则发布禁付令时,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及注意事项,防止滥用禁付令,否则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动摇信用证交易的基石,“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将法院禁付令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限制降至最低,才能真正保护银行利益,使信用证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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