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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加拿大对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申请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标准、申请程序、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为此了解国外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制度甚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对加拿大新近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有关法制的完善进行思考。

  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

  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

  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

  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1999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 Bulletin,No.1 August 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 Guide to Foreign Bank 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Commencement of Business of a Foreign Bank Branch(FBB)in Canada)。

  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

  (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

  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 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 lending 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

  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财政部长(The Minister 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

  1.提出预申请后的通知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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