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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的法律问题初探(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界定是比较粗略的,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条文还没。这些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条文需要随着计算机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细化,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应该更加有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难度也越来越高。最明显的是,如何追查犯罪分子的踪迹,将之绳之以法。现在上海宽带改造工程正在加紧进行,据称宽带网建成后,上网速度将最低可以提高80倍。以后更多的人将通过宽带网上网,而不是通过拨号网上网,这就意味着上网者不必象现在这样拨号上网,而是始终留在网上。这将使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随时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给网络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给追查犯罪带来困难。这样的变化要求银行在加强网络犯罪防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的应变能力,及时向警方报告,尽量保留犯罪的证据,为追查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因为,一切的指控都应建立在具有充足、真实的证据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己方遭受的损失,这种的索赔的成功也是建立在可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的、真实的证据的基础上的。

  五、电子签名的效力:

  在网上银行的运营过程中,从一开始客户和银行之间就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固定。已经成为网上银行客户之后,客户委托网上银行从事的业务也都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目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此处所提及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在我国网上银行使用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法签订的合同,从形式上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目前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确认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正如前文中提及的,今年6月30日美国已经通过了法案,使电子签名具有了同纸笔签名同等的效力。但是在我国,至今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尚不能使电子签名具有等同于纸笔签名的真实性。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的网上银行也必然在向社会推介其服务、推广新服务产品、完成由传统模式向网上经营模式转变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希望我国能够适应新经济模式的发展,尽快由有关部门会同立法机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确认网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承认其真实性,为网上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会同确认问题提供依据。

  以上是我们在为银行设立网络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文章中提及的看法仅是一家之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和大家探讨。上个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发了《虚拟银行指引》。根据该指引的要求,在香港设立网上银行必须符合香港《银行条例》的规定,网上银行不能单纯是一个概念,必须具有详尽的业务计划,列明其打算如何经营业务,以及如何持续遵守认可准则。而且,在香港注册的虚拟银行不得是新成立的机构,只可通过将现有香港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转型而成立。换而言之,网上银行必须有银行牌照,总资产及存款额分别不少于40亿港元及30亿港元。应该说这一指引是一个较为完备的文件,能够起到规范网络银行准入及经营的作用。我们衷心地希望我国规范、指导网上银行设立和业务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同时希望与之配套的网络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网络犯罪防范办法也能陆续制定、出台,使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一个由良好游戏规则约束的环境中发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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