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 林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2] 根据新《办法》第3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3] 根据《草案》第50条,新增加了基金会、慈善机构的公益法人的规定。鉴于其财团法人的独特地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作为社团法人的显著区别,不构成认识上的混淆,本文对此二者不进行比较分析。
[4] 参见《商法学》,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72页。
[5] 参见《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382-383页。
[6] 参见《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383页。
[7]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1款。
[8] 根据《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有“①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②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④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⑤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⑥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⑦发布市场信息;⑧监管会员违法、违规行为;⑨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9] 《立法法》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0] 《意见》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参见《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401页。
[12] 引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章程》第2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同。
[13] 先后有赫尔辛基股票交易所(1995)、哥本哈根股票交易所(1996)、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1997)、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1998)、巴黎股票交易所、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新加坡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都已经加入这一行列-《期货日报》2002年6月19日
[14] 参见《业界关注期货交易所的法制创新》,吴坚、胡茂刚,www.dce.com.cn. 2002年6月18日。
[15] 参见《业界关注期货交易所的法制创新》,吴坚、胡茂刚,www.dce.com.cn. 2002年6月18日。
- 上一篇:现有储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下一篇:金融机构接管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