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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分业经营仍是我国银行业的基本原则,学者们也往往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角度或以我国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来论证我国现阶段不宜实施混业经营而仍需坚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但我不以为然。理由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我国将面临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诸多挑战,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世界性之竞争不可避免,若仍是固守传统的分业经营原则,势必难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下的银行进行竞争,不仅难以在海外金融业务竞争中取胜,甚至在本国业务竞争中也可能会落败。俗语说得好:未雨绸缪。我认为,现阶段在我国推行混业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既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找到合理性,也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找出其必然性。

  一、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西方国家近年来在金融领域举措。

  1、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和历史发展进程: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从混业经营的历史看,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普遍实行混合经营政策,尤其是银证混业经营。三十年代大危机后,形成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格局。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 自二战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而美国、英国、日本为主的其它西方国家在1929—1933的大危机之后普遍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以美国为例,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理由是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认为银证混业经营是导致经济大危机中大批银行破产的罪魁祸首,由此导致了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分业的经营模式,尤以在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而著名并成为其它国家立法的楷模。应该说,在当时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银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下,银行业的瘫痪必然导致美国整个经济的动荡不安,因而从规范金融的交易行为和强调对银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的金融法律理念出发,1933年银行法把证券业分离出来是符合当时美国经济形势需要的。但七十年代以后尤其是八十所代以来,伴随着金融创新而带来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使美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重要的两个方面是:一为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其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渐上升,工商企业以发生债券、股票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等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增长而且形式多样,保险业和投资基金也进入了这一市场,而商业银行基于“防火墙”未能名正言顺地参与资本市场的竞争,使商业银行客户大量流失,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业务及贷款结构,从而使银行的整体利润率下降,国内竞争力减弱;二是金融的全球化。它使美国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在国际市场上,美国的大商业银行与其它国家的所谓全能银行相比,其在资金的调配运用、资产种类、成本控制、经营效益上的国际竞争力相对处于劣势。显然在上述新的形势下“防火墙”的存在是不再合时宜的了。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立法领域坚持分业与放弃分业,强调风险与鼓励竞争的争论也愈演愈烈,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美国国会在八十年代先后通过分了四部法律,它们是:《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倾向控制法》、《1982年存款机构法》、《1987年银行业平等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它们在逐步取消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的联合与竞争等到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真正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是1999年月11月美国国会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提出了全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据此,美国金融持股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法律许可的所有金融活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银行等。[1]此外在英国、日本也先后地进行了以“金融大爆炸”命名的金融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合法化。总之,混业经营已呈现出全球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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