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廖海:《基金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解析》,载://fund.163.com ,2005-07-25.
[4] Investment Company Act Release No. 7221(June 9, 1972) [ 37 FR12790(June 24, 1972)]; 证管会无异议函(SEC No-Action Letter, putnam Option Income Trust Ⅱ, [1985-1986 Transfer Binder ] Fed. Sec. L. Rep. (CCH)78.169.转引自刘连煜前引文,第388页。
[5] 关于深圳高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巨额申购”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阅: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注释③。
[6] 董华春:《<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特点评价及主要问题分析(上)》,载://www.iolaw.org.cn,2005年8月10日。
[7] 邵东亚:《金融业的分与合:全球演进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8] 参见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8节(g)。
[9] 关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上的特点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以下。
[10]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第4条和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4条。
[11] 参见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节(b)。
[12] 实际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第15条已经将“风险收益特征(若有)”作为披露对象,只是具体内容尚待证监会的进一步明确。
李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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