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是金融集团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一般来讲,监管者可以通过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极其复杂,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从而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比较好的做法是监管者在批准集团成立的同时,要求集团的子公司必须是一个实体,不能作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注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监管者有权不发放或者撤消这家机构的经营执照。
6.对金融服务集团内部交易的有效监督
金融集团通常希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获得协同效应。但是由于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它不仅会导致新的风险,也会导致集团不同部门通过内部交易进行风险传递和现金的转移。监管者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担心主要表现在:资本收入从监管对象不适当地转移;对集团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子公司的获利能力等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一种对监管的对冲,规避资本或其它监管方面的要求。联合论坛于1999年12月发布《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 条监管的指导原则,各国可以作为对内部交易监管的依据。
7.建立严格的金融服务集团退出机制
为避免金融服务集团强化的道德风险,一国监管体制应在尽可能减少金融服务集团团破产导致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问题和一味援救。
8.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适时进行监管体制由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型
金融服务集团使金融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况下,按照既定金融机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似乎成为一种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问的制度环境,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结论
金融服务集团作为一种综合型金融组织,是全球经济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发展的企业缩影。它所具有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都与过去单一形式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区别,表现为一体化、多元化及多层次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利润来源渠道、降低交易成本及优化信息资源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传统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不可否认它所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尤其对金融监管的冲击。面对金融服务集团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趋势,金融监管必须估计到它对整体金融经济运行的影响,及时调整监管所依据的各种法律法规,始终围绕监管要义——既要强化安全与竞争的金融环境又不能管僵管死,针对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提高业务监管合作和国际监管合作水平,充分重视金融服务集团容易发生的风险传染、利益冲突、内部交易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从长远出发对监管定位进行前瞻性研究,对实施功能性监管进行科学论证。总之,充分认识综合金融服务的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策略,对于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步转型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