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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004年还发生了惊动中央,连总理都三次批示的山西“7.28”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一度估计为20 多亿,2004年底据当地公安部门的说法是11.25亿。据网易财经2005年2月发表的公开报道,这些犯罪的作案手法其实非常简单、原始,但是居然都轻而易举的得手了1.截至本文定稿,犯罪分子尚逍遥法外。

  与这些大案相比,笔者在2004年上海金融混业经营研讨会上发言提到原来承办案件当中一个小小的电脑记帐员挪用2780多万元资金造成无法收回的案件,只能算是小菜一碟了。笔者记得开研讨会的前后曾经和银行的一位曾任某银行上海分行法律部主要负责人的支行行长讨论该案,那位行长还说现在银行不会发生那样的案件了。但是就在2004年还是发生了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和太原市众多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存款诈骗案。此前,2004年7月1日中国新闻社报道,佛山冯某居然贷款74.21亿元,造成损失10多个亿2,而2002年全国的居民存款总额是 8.7万亿多人民币3,这一个人的贷款就占全国十二亿人民全年存款的千分之一!

  比较一下,虽然国外发生了巴林银行破产案(由于该行新加坡交易员兼清算主管里森违反银行制度擅自设立88888清算帐号,不断隐瞒损失,最后导致最后银行破产),但是,这个案例基本上是个案,至少从近年来的报道来看,英美国家没有再发生类似恶性案件,因此可以说该案在英美不具有普遍性。就像安然破产一样,安然、巴林倒了,但是市场赢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内这种类似的案件近十年来则几乎可以说是屡屡发生,只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才引起重视。这就折射出我们银行的监管制度实质上,或者说很大程度上是徒有虚名、形同虚设。近期,连新闻记者也在文章中质疑我们提倡的“制度建设,一抓就灵”的提法。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在与银行基层分理处和支行行长们交流探讨风险预防和控制时,他们自己也表示虽然近两年虽然国家也加强了风险控制,但事实上如果他们这种身份的内部员工作假,基本上所有的后面的监控程序都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所有后面的监控都是间接、书面文件的、形式的审查,只要开头是假的,后面根本无法发现。

  以上还只是列举银行业的情况,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在金融业内是领先的,其状况尚且如此,对于证券、信托和保险等行业,就更加让人放心不下了。

  三、混业经营重新提出的背景和原因。

  我们国家要学习和紧跟世界潮流,实行混业经营,目前看来也是大势所趋。可是也得看看人家是在什么情况和背景下重提混业经营的?以及具备了哪些条件才能混业经营?否则,不切实际盲目跟风只能导致我们的金融风险迅速放大,最终还是危害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甚至危害整体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美国为首的国家相继恢复金融混业经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使得各国金融行业都在拼命扩张,尤其是日本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机构的日趋庞大,以及并购美国金融机构给美国造成强大的威胁;二是经过几十年的分业经营和加强监管,具备了混业经营的软、硬件条件,主要有:1、技术发展使得监控能力提高,可以实现实时监控,2、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3、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并切实发挥作用,公司内部的防火墙和内控机制能够发挥控制风险传导的作用。4、宏观经济的总体繁荣稳定,金融安全环境比较好,具有抗击外来金融攻击的能力。

  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说美国等这些国家先是做好了分业经营前提下风险控制的基本功,才恢复混业经营的。简言之,做好了再进入新的领域。而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如何呢?银行等金融产业业务单一,产品品种少,创新能力差,服务水平低,在经营上尚大有空间可供挖掘;内部风险控制不能切实发挥作用,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刚刚由国家财政帮助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紧接着又发生恶性案件,不断产生新的坏帐。在分业情况下风险控制还做不好,惶论混业?在分业环境下经营不好,企图通过混业经营寻找机会,是不是带着一点“撞大运”的色彩?如果不注意完备相关的必要条件,单纯以为混业经营就是灵丹妙药,则成功概率有多大?实在让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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