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方面(包括法律质量及其执行效率),其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法律体系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
(3)法律起源重要的原因分析。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 “政治”派(political channel)强调不同的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政府干预突出,而英美法系则突出强调个体投资商的权利,而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适应”派(adaptability channel)则认为,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与僵硬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律传统相比,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体制能力间的缺口,进而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
2、投资者保护、融资体制与所有权结构
实证分析证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决定了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当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高、公司治理外部环境好时,企业主(内部人)愿意和放心从外部筹措资金,同时投资者也乐意把资金投入企业。当股东权力保护程度高时,人们就愿意通过股权来相互融通资金,就会促进该国股票市场的发育与成长。同理,当债权人权利受到有效保护时,也会出现一个良好运行的债券市场。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权力得到保护,股票和债券市场可以同时良性的发展,本质上两者不存在替代关系。LLSV(1997)用外部融资占GNP的比重、每百万人拥有上市公司家数、每百万人IPO的数量以及债务占GNP的比重等指标对不同法系国家的金融市场进行了实证比较分析,证实了上述推论,即普通法系国家不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要比法国法系国家来的发达。
表1不同法系对外部融资体系的比较
|
普通法系 |
法国法系 |
德国法系 |
斯堪的那维亚法系 |
外部融资/GNP |
0.60 |
0.21 |
0.46 |
0.30 |
上市公司/百万人 |
35.45 |
10.00 |
16.79 |
27.26 |
IPO/百万人 |
2.23 |
0.19 |
0.12 |
2.14 |
债务/GNP |
0.68 |
0.45 |
0.97 |
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