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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法律对策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对此,以前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最近的东南亚金融风波等都作了充分演示。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工程,但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加之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个别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疏漏,频繁地进行违规操作,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金融风险隐患现状及其成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法律上设计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以期能对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有所裨益。??

    一、法制化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风波迭起,因违规进行金融衍生交易、资本运作效益低下、金融诈骗发生频繁且高科技化跨国化等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案令世人震惊。各种金融动荡的后果已不再仅局限于某个金融机构或国家,而且呈锁链式传递或扩散。危害波及周边地区至整个经济区域。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下金融内控制度与监管制度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的种种严重问题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课题。??

    在中国,目前反映出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点:如金融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金融机构设置布局不合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等。检讨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与影响的。 ??

    从制度方面看,中国的金融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场雏形,但这种雏形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甚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其中,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尚未健全。央行尽管已开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配套运作机制不健全,央行完全依赖信贷、利率、汇率等金融杠杆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长期实行的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影响尚存,加之地方政府干预严重,缺乏对经济利益刺激的反应机制,以致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在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将央行货币政策信号有效地传导至生产与流通领域,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央行的间接调控功能。第二,市场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市场已建立,使金融市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现了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不断、信托业定位模糊、保险业非均衡发展及过度竞争等问题。这些不正常现象若长期存在,必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使市场融资方式趋向单一,并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金融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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