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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立法(1776─1879)

  美国独立后,新政府较重视经济的发展,除制定1787年宪法授予国会以“管理对外、州际的和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权力外,还通过了一些早期经济立法。具体表现为:

  1、在金融方面,1790年通过一项公债兑换条例,使一部分资产阶级从中获得暴利,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1791年和1816年分别成立了美国第一、第二国家银行──合众国银行,并于1863─1864年起草了国家银行法。

  2、在关税方面:实行保护性关税制度。1789年通过美国第一个关税法案。此后,1816年、1824年、1828年、1832年又分别颁布了关税法案,一再提高关税率。1861年制定关税保护法,又称《莫里尔关税法》。1807年通过《禁运法》,禁止美船离开国境驶往外国港口从事国外贸易。这一规定,迫使以往靠外国输入的商品,必须由本国自己制造了,国内工业因此而获得蓬勃发展。

  3、在管理铁路方面:1862年颁布协助修建从密苏里河到太平洋的铁路和电报线的法令。

  这些早期的经济立法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内容零碎,而且主要是为建立和保护本国经济而对原有私法进行的一种补充,有的立法甚至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而发布的,但是,这些立法在当时已经起着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了,它们和今天美国的经济立法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它们是美国“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二)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经济立法(1879—1914年)

  19世纪最后三十年,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由鼎盛开始向它的相反方向转化。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了仅仅凭借其自身机制所不能解脱的地步,于是不得不乞灵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保护和发展自由竞争。与此相应,这时期,国会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经济调节与管理机构以保证经济立法的执行。

  1、有关铁路管理立法:1887年正式通过了《州际贸易法》,并于同年依法建立了美国第一个直接管理经济的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

  2、有关反垄断立法:为防止大工业控制整个行业,保护中小企业濒临绝境的边缘,1889年堪萨斯州第一个带头制定了反托拉斯法。随后,各州纷纷效法。1890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于同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州际商业之管制。

  3、财税金融立法:在1890年通过了高额关税的《麦金莱关税法》后,1894年国会又通过了《威尔逊──葛曼法》,对进口商品实行低关税或免税。为弥补低关税造成的损失,国会在此法中又附入另一项法律“国内租税法”即1894年的“所得税法”,但此法实施不久,便被宣布违宪而废止,直到1913年美国才又颁布了所得税法。1913年,国会还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该法的执行机构。

  4、消费者保护立法:1906年通过《食品卫生和药品法》以及《肉类检验法》,并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由此可见,美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作为美国“经济法”核心的反托拉斯已经形成,经济法律机构也陆续成立,经济法制初具规模。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时期美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自由放任仍占有统治地位,商业界对政府干预经济仍持反对态度,虽然国家对经济干预有所增加,但这种干预还只限于局部范围,并带有被动性。因此,作为反映这种经济干预的经济立法也仅限于在几个领域中产生,具有分散性与不系统性,不可能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而这时期的经济立法还相当薄弱。但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法”已经产生,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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