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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对外贸易方面立法:美国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一方面为替美国商品开拓市场,主张贸易自由化。早在战争还处于高峰时期的1944年,美国政府就发起和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并通过了“布雷顿森林会议协定”,确立了美元在世界上的霸权地位;1947年10月,美国又促进成立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美国经济获得了广阔的国外市场。另一方面,采取“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1979年通过了《贸易协定法》、《出口管制法》,并对《1921年反倾销税法》、《1930年关税法》进行修改,以“限制倾销”、“反对津贴”为名,行限制进口之实。

  3.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立法。这时期,除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了谢尔法、联邦贸易法、克莱顿法以及罗斯福时期制定的198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和1938年的惠勒──李法继续有效外,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法》,该法规定,当一个公司购买另一公司资产,而此种购买可能削弱竞争或倾向于创立垄断集团时,则加以禁止,从而堵塞了克莱顿法仅仅禁止通过购买股票造成的合并,而对人们通过购买资产而进行合并未加禁止的漏洞。此外,为完善与实施反托拉斯法,国会还制定了七十多项其它联邦法规,它们对维护竞争秩序将起一定的作用。

  4.保护和促进私人企业发展的立法:1960年通过《国外利润税法》、1962年通过《投资减税法》、1970年通过津贴石油垄断组织的《资源枯竭法》以及战后多次颁布《加速折旧法》,这些立法都使得战后美国私人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获得较多的优惠,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为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国会还制定了许多法规,如1961、1967、1974年的《小企业修正案》以及《小企业预算平衡和贷款调整改进法》、《小企业发展中心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扩大出口法》等等。保护和促进私人企业发展的另一方面是承认革新者和发明者的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为此,1952年国会对1936年的《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改,1946年《商标法》(也称《兰哈姆法》)继续有效,1976年又颁布了现行的《版权法》。

  5.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60年代以后,美国政策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工作。1965年通过《控制辐射确保健康与安全法》、1966年通过《正当包装与商标法》、1968年通过《消费者信贷保护法》(亦称“贷款真情法”),1969年通过《玩具安全法》、1972年通过《消费品安全法》等等,同时,还设立了六个联邦机构来处理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如总统消费者事务办公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和民用航空委员会。它们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处理各种事务,其中以联邦贸易委员会为最重要的一个。

  6.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1963年通过《空气保护法》、1964年通过《水土保护法》、1965年通过《联邦固体废物法》、《水质量标准法》、《公路美化法》、《清洁空气保护法》(此法后经1970年、1977年两次更正)、1967年通过《空气质量标准法》、1969年通过《全国环境政策法案》、1972年通过《污染控制法》等等,1971年美国还成立了环境保护局(EPA)。

  7.社会福利与保护立法:1954、1956年分别对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正,进一步扩大了受保险人的范围。1964年通过《就业机会法》、1965年通过《医疗保险法》、1965年通过《住宅与城市发展法》,该法是1949年《住宅法》制定以来有关住宅方面最全面的立法。1973年通过《资助学校和建筑住宅法案》,这些法律的通过,使社会福利与保险也变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了。

  此外,这时期,美国还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并成立了新的机构。如1946年通过了《原子能法》,成立了原子能委员会,1952年又通过了《原子能法》,1958年通过《国家航空和空间法》,成立了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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