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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和市场机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个理想的证券中介机构体系能够对上市公司起约束和监督作用,使之向投资者提供真实的经营信息。在现代证券监管体系中,上市公司的许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如招股说明书、定期财务报表,以及重大交易合约等都需要在证券承销、独立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性的监督之下传达给投资者。因而,中介机构的效率将对证券市场外部法制监管效率产生很大的影响。

  由证券承销、独立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组成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督体系的一个主要的内在缺陷是,在实际经济中,这些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业务报酬是由上市公司来支付的。这样,这些中介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收入就有可能屈服于上市公司,偏向于维护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的利益,甚至和经营控制者达成共谋,来欺诈投资者。

  安然和世通公司等一系列财务报表造假案本质上反映了,在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独立审计机构-投资者这个价值链中,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相对于独立审计机构而言,在财务报表审计等中介服务的交易谈判中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使得独立审计机构倾向于屈从于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这里面最主要问题就是独立审计机构是由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来选定,由上市公司来付费的。按照经济学原理,如果不存在付费环节的交易成本,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服务由上市公司来付费,还是由信息需求方市场投资者来付费,本质上是完全等价的,这种等价性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

  如果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是由市场投资者来付费的,那么,独立审计服务本质上才能够真正走向独立。然而,在实际经济中,付费环节本身包含着交易成本。向众多市场投资者来收费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向上市公司单方收费的收费交易成本,因为财务报表信息需求方不仅包括现有的持股股东,也包括市场中所有的潜在投资者。所以,向上市公司单边收取审计服务费可以降低收费环节交易成本,但是,带来的后果是,审计机构无法真正独立,存在屈从于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的“道德风险”。

  有办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增强审计机构相对于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的侃价力量吗?按照微观经济学原理,如果独立审计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很高,形成寡头垄断竞争结构,那么,审计寡头机构相对于上市公司将具有充分的谈判势力。长期以来,美国的审计行业已经是一个寡头垄断的行业。但是在安达信因销毁文件隐瞒有关安然公司证据被判处有罪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增强审计机构的市场侃价力量并不能消除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经营者之间进行串通和共谋的“道德风险”。因而,如果不对会计行业引入外部监管机制,在强大的利润最大化的诱惑力之下,中介机构的独立公正立场很难维持。在市场高度集中的审计行业,即使是一家大审计机构有违规行为,必将对市场信心形成很大的连锁性动摇。

  在安然和世通公司等一系列财务报表造假案曝光后,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公司改革法案》的重点目标之一就是增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使审计行业能重新在坚持独立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维持审计行业的公信力。该法案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两方面,一方面成立了公众会计监察委员会来对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制定规范并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的措施是禁止审计机构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这两种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业务的审计师实行5年强制轮换制,以减少审计师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串通和共谋机会。

  和审计机构相似,其它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也存在利润最大化诱惑冲击独立公正立场的“道德风险”。在美国此次通过的公司改革法案中,增加了减少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以增强证券分析师独立公正立场的条款。比如,禁止证券分析师在一个公司的上市项目中既参加证券承销业务,又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该公司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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