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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弘扬、普及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精神暨基本原则

  《决定》中提出了五个统筹,引人瞩目,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确立了新的发展观。这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得到的认识。中国如此之大,地区、行业发展不平衡,社会又呈二元多层结构,更要紧的是,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发展经济离不开社会协调,发展经济的目的还是为了人,为经济而经济是没有意义的。可惜20余年来,人们多少淡漠了这个简单的道理,发展被简化为增长,孕育、激化了社会矛盾,以至贫富和地区差距扩大、致富无道、为富不仁、城乡二元结构的裂隙加大、资源和环境吃重,等等。经济的运行需要制度保障和法的调整,在GDP至上的同时,其实也忽视了经济法的精神、原则及其作用的发挥。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我们搞的不是完全自由放任-任何人可以任何条件作任何交易的市场经济。时至今日,生产已发展到社会化阶段,社会成员及市场主体高度分工合作,传统的民商法等由于不能从社会的层面和高度来调整经济关系,由此催生出现代的经济法以承担此任。民商法在将市场主体预设为抽象的人、理性人的基础上,对自发的财产、交易暨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期望藉此通过社会成员各自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提升整个社会的福祉。但是,一个社会、一个市场中的主体不可能是全赢的,所谓优胜劣汰,不同的地区也是一样,这是市场的客观规律或曰本性所在,市场的周期性还会经常给经济和社会带来震荡;经营者固然会不时蒙受不利,但他(它)们毕竟可以向打工者、消费者转嫁损失,市场经济的不利后果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广大弱者所承受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也不能摆脱其规律的制约,如果放任其弊端滋生,则不仅市场经济难以为继,社会也会因此毁于一旦。为了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安定,国家必须推行适当的财政、产业和金融政策,干预乃至参与生产和流通过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就是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天然是平衡协调法、社会本位法,平衡协调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经济法在其调整中,按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还是微观的调整中都应发挥其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也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能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这个道理,虽已说了多年,但在追求发展、急于求成的大氛围下,总的来说未受重视,更没有付诸实践。于是乎,“有水快流”-有树快砍、有煤快挖、有地快占、有钱快进快花……,从预算法、税法、银行法、公司法、外汇管理法,到森林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几乎都成了当事人的主观任意,或者干脆就当它一纸具文,连遮羞也不要了。从观念上说,最大的危害则来自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此经济家们说说倒也无妨,遗憾的是,它蔓延到了几千年来素以公平正义为首要和最高追求的法和法学领域。按此说法,法也要以效率为第一诉求,公平能兼顾则兼顾,言下之意是,若不能兼顾,则不要公平也罢。法不在乎公正了,其后果便可想而知了。可以说,在这样的思潮或观念下,对于中国急速发展中出现和凸显出来的种种矛盾,法完全没有起到调和、化解的作用,而是跟着推波助澜,忘记了自己的神圣使命。所以,老百姓中有一种说法,谓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一半是法律、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给破坏的”,说得很不客气,但确是事实,说到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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