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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述要

  经济法是典型的、自觉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它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等,将本行为纳入社会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运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经济民主与集中在社会整体这一宏观层次上达到统一。因此而需确立以下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平衡协调原则贯彻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关系协调原则等,即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平衡各部分主体的利益,协调竞争秩序,从而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旨则在于,国家法律通过在权利分配的天平上向消费者一方倾斜,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实力上的悬殊差异,从而趋近实质平等。又如,通过累进税率制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个人收入中的畸高畸低,达到一定的社会个人分配公正。即使是微观的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平衡协调原则也渗透其中。如通过平衡企业所有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平衡协调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义分配,既保证企业行为不脱离所有者的约束轨道,使企业的目标函数符合所有者的效用目标函数;又保证企业拥有不受个别所有者直接干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表现是:

  1.平等竞争。公平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税改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这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带着“先天性不足”去参加市场竞争的,正如让残疾人去参加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显然是非公平的竞争。

  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又如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即其努力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竞争性国有企业历史上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公平的竞争必须是自由和正当的。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达此目的: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以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比如,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以国家垄断取代私人垄断,以避免个别私人独把经济命脉而不利自由竞争;又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状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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