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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五)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四章 影响利益衡量的因素

  一 利益的概念对利益衡量的意义

  由于民法制度从整体上说是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为利益衡量提供了根据。但通过第一章中我们对利益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上的利益的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和个人所应享有社会性利益。但同时,法律上的利益又有其特定的内容,因此,在进行利益衡量的时候,我们首先要考虑衡量什么,具体说是应考虑哪些因素,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利益衡量不应是随意的,明确其内容,才能使衡量能再一个合理的基础上展开,而不致因衡量内容的漫无边际而影响利益衡量的效果。

  首先,民法上的利益是一种正当利益,非正当的利益不应在衡量的范围。加藤一郎对姘居妻案所作衡量时认为:姘居的妻对于夫的死同样的悲伤、痛苦,也应当认可其慰抚金的请求。但由于正妻存在同样的要求,而认可两人的请求将使赔偿数额过高,于加害人不利。因此,最好在慰抚金的计算上作适当调整,由两方分享,这也是一种利益衡量。在这里,加藤先生显然未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进行区分,在进行利益衡量有将利益的范围无限扩大的倾向。从法律上,姘居关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故其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不能受到保护。这是基本的法律要求。如果抛开法律所要求的正当性,而仅从人的感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显然会致利益的含义被无限扩大,最终会使利益衡量失去可操作的可能。比如,如果姘居妻感情痛苦可得到赔偿,那么特别要好的朋友的感情我们又将如何去对待呢?

  其次,利益衡量中所应考虑的利益一般以权利为依托,否则难以进行衡量。比如美貌,如果仅从一般意义上看,它应属于个人所享有的利益,但从法律的角度,无论是美貌还是丑陋,都是肖像权所承载的内容,美本身在这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利益的内容。

  再者,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总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因此,利益也是被放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超出特定法律关系内容之外的利益不作为利益衡量中所考察的对象。在实务中,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总是包含着复杂的关系,表现为复杂的事实。因此,把握某种利益是否是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其所起的作用在利益衡量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从利益的法律概念出发,要明确利益特定的法律意义及其具体范围。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并不是没有限制地进行衡量,而是应以利益的法律意义为基础来考察所应予以衡量的利益的范围。不注意这一点,利益衡量便会因失去其基本的前提而难以进行具体的操作与规范。

  二 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对利益衡量的意义

  在上一章中,我们从一般性意义讨论了利益与权利的关系,这种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对利益衡量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下面的内容中,主要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角度来讨论。

  由于权利均包含一定的利益内容,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就不能不从利益和权利两种角度来进行判断。为此,我们就需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如何相互制约、如何相互作用的,并由此进一步分析这种作用对利益衡量过程所带来的影响。

  1、利益之于权利的意义

  当两种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利益衡量论主张可以从利益的角度来判断何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过这项工作需要一个前提,即通过利益来判断权利的正当性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进行。前面的内容中已提到,利益关系是民法上基础性的关系,且其与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常体现为权利的具体内容,因而通过利益来衡量权利的正当性是可能的。关于衡量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利益来衡量权利是如何进行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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