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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诉讼风险防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三,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尽管可采取各种缜密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发生产品责任,但要完全避免产品责任事件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处理针对我方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时,当涉及管辖问题,我方应该以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否应诉。产品责任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案件,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该类案件通常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就(出口)产品责任案件而言,所谓侵权行为地具体是指:造成损害之产品的设计制造地、包装检验地、运输仓储地、广告宣传地、出口销售地,以及出口产品损害结果发生地。收到传票后,我方如果发现受案法院并非上述任何“一地”法院的话,即可提出管辖错误抗辩并拒绝出庭应诉。

  最后,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是致损的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等。为此,接到诉状后我方应确认诉讼标的产品(致损产品)是否确系我方生产或出口的产品,如果结果是否定的,我方自然无须承担产品责任。即使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产品,也要看是哪一家企业、公司生产或销售的。如果原告起诉状中未列明作为义务主体(即被告人)的致损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或出口者,或者所列“被告人”并非目前收到传票之人时,我方均可拒绝应诉,因为在我国生产、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公司可能是几家甚或多家,而这些企业或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并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几个或数个生产者、出口者中,谁生产或出口的致损产品,谁就应承担产品责任(当然,生产者与出口者之间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至于像在烟花产品责任案中,以我主权国家为被告的,更是应严辞拒绝应诉。

  总而言之,中国目前加入了WTO,对出口产品的责任风险防范领域的研究,将更加必要,本文仅从管辖方面谈了几点粗浅的认识,在实践中还应摸索出更多方面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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