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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奇怪的交集——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下面就让我们来剖析“私权关系的公权调整”这一概括性描述,并进而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晰化。显然,这一概念清楚的表明了经济法的法域位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交集中,且略靠近行政法。为何有如此的定位呢?一、首先,明确这一概念为限制性描述,其核心词是“公权调整”即公权力(政府)的介入和干预;限定词是“私权关系”即指商品经济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二、经济法本质上即是对以国家协调的手段来调整市场经济中平权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行为进行调整。三、这种调整行为是国家采取的限权性行为,而

  整客体是经济关系(私权关系),调整目的是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四、这种调整行为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

  ㈠所谓企业管理,指国家为了本国经济运行,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种植、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进行必要的干预。这种国家干预的形式旨在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当然这是通过行政许可、登记等一系列限权措施来达成的。

  ㈡所谓市场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恢复市场经济秩序。这一调整实际上民法曾试图作过,但由于其自身特点而无法成功。因为民法从根本上说是赋权性的,主要是通过确立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独立权、竞争权来创立市场经济秩序,尽管她也有诸如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来限制不正当竞争,但却难以起到实际效果,而对于垄断,民法更是一筹莫展,传统商品经济没有垄断,我们当然不能期待以此为基础的民法来解决反垄断的问题。

  ㈢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是国家在社会经济宏观层面进行的调控活动,是国家基本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㈣最后,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体现“正当的差别对待”原则的要求而进行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权力、并附、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平等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是“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因此,应给与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一定的补偿或救济。可体现为国家一方面通过颁行《社会保障法》和《最低工资法》等,通过各种途径来保障的收入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科学的《税法》来适当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到此为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大体清楚了,也可以给经济法下一个较为确切的定义了。

  经济法就是调整以市场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国家协调的方式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行为的,旨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部门法。

  最后,我们还必须解决经济法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的问题,以期完成本文的论述。

  现代经济法以国家调控行为为手段,以经济为客体,这同时涉及了其他两个部门法的法域,即经济法缺乏相对独立的法域,这是否会影响其独立成为一个部门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经济法的出现和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从产生历史看,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的规程中产生的,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长远发展前景的。同时,现代经济法渐趋成熟,确立了合理的理论前提和科学的思想,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后,作为一个边缘结合型学科,经济法虽身处民法和行政法的夹缝中,但却不会被二者覆盖或取代,因为经济法在这一特定领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民法调整的是平权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一旦忧国家权力的介入,它将无所适从;其二,行政法不可能独立解决国家调控经济问题。行政法只能解决在政府行政行为中给不给权和给多少权,却无法解决权力如何与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相结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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