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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五,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同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产品普遍技术落后,工艺粗糙。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由产、学、研共同构成的虚拟联合体正式填充这一鸿沟的有效形式。

  第六,促进学生创业的健康发展。学生创业是近年来产生的新生事物,学生企业除与一般小企业面临共同的问题外,还由于学生阅历的浅薄,常常只能掌握一个或少数几个而缺失大多企业成功的要件。虚拟联合体是在保证学生创业热情的前提下,促使其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由之而产生的对教育、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又与一般小企业不可同日而语。①

  第七,虚拟联合体的灵活性是无可比拟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方面,存在这样一种冲突:一方面,大规模生产能为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性,使这些企业的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3]另一方面,大企业也存在转型困难的问题,受国际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因而对投资者而言风险也较大。虚拟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矛盾。因其具有达则合、穷则散的优势,能够抓住市场机遇,又不会被动的抱残守缺,投资者可以仅投资于核心企业以集中利润,同时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

  第八,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力。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巨型企业纷纷枪滩中国市场,同时内资企业也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但目前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普遍较弱,在短期内又难以通过动大手术使之脱胎换骨。虚拟联合体可以迅速集中内资企业的优势,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共同体。

  第九,虚拟联合体可以作为企业购并的序曲。近年来,企业购并风起云涌,不论主动或被动,情愿或无奈,自愿或强制。但许多企业在购并完成后,却发现对方并不适合自己。此时再欲分开,则还要费一番周折。在友好并购中,虚拟联合体可以作为企业购并的前奏,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双方认为购并有利于彼此的发展,则进入现实的并购程序;否则,分道扬镳,彼此皆无亏欠,亦不需向对方负责。

  当然,虚拟联合体也同时存在缺乏稳定性、权责不明、意志不统一等消极方面,这与其积极意义共同构成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此两者之间笼统地争辩孰优孰劣是没有价值的,应将这一选择权交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经济主体来行使。

  三、虚拟联合体的法律地位

  1、 虚拟联合体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或者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民法正是通过赋予不同民事主体的不同主体资格来确定它们不同的法律地位的。[4]

  虚拟联合体虽然有时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让渡和转手商品所有权的人并不是商品的所有者,只要它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交换者,自主地处分一定的商品所有权时,就应认为它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5]虚拟联合体正是符合这一条件的经济组织,何况他有时可以对成员企业的终极产品享有所有权。但是,我国法律尚未确认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然而虚拟联合体在运作中又能够采用合法途径规避这一法律空白,而规避的结果不仅不经济而且易起纷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必要和必须的。

  2、 虚拟联合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方面。虚拟联合体的权利能力,是通过其可享有的具体的权利体现出来的。不同序列和类型的虚拟联合体拥有享受不同的具体权利的能力,这也是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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