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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概念说开来——浅议中国现行中小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 本文选取中小企业制度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主题,将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以经济法学关于“企业”的概念为突破口,对中国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剖析,同时比照日本、美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出完善现行标准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 《促进法》《规定》现行划分标准 中小 企业 国外划分标准 量 质

  导言

  狄根斯在《双城记》开头,这样描述18世纪末的革命年代:

  “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的前途无量,同时又感到希望渺茫;我们一起奔向天堂,我们全都走向另一个方向……”

  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就是一场持久的革命,虽未白炽化,但未尝不激烈,未尝不彻底。我们也在矛盾与摇摆中前行,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否定、肯定、再否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一大批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企业格局将会因此改变,从而带来整个所有制格局的变化。

  中小企业,是法治市场经济中最为直接、普遍、灵敏的经济主体,是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我国中小企业受政策左右,发展一路坎坷。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是法治经济建设的里程碑,被中国中小企业家视为“阳光版本”。然而,法律自身也需要发展过程。如何完善刚刚起步的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阳光”,普照中小企业,健全这一法治市场经济的第一主体,从而形成良性、健康竞争,激活整个经济体制,中国法学人任重道远。

  在为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的法治环境这条道路上,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艰辛的一程,而划分标准的确定是第一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一切从脚下开始。

  一,中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确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实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其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构建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明文规定了对“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企业”的适用,有利于消除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政治歧视。在制定具体标准时结合了各行业特点,增强可操作性,防止了体制僵化。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以所有制确认企业类型的时代接近尾声,企业自身活动更具可测性,能机会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但是,此标准在一些方面尚欠缺可操作性,不严密、不合理之处还有待完善。

  二,现行划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界定不明而出现的问题

  (1)现行标准界定“中小”,忽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包括了如下要素: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2,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4,不以企业所有制和形式作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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